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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通关监管】进口矿产品通关便利化举措:改革政策“工具包”

【通关监管】进口矿产品通关便利化举措:改革政策“工具包” 12360服务订阅号
2022-08-0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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导读:进口矿产品通关便利化举措:改革政策“工具包”

进口矿产品通关便利化新政解读

“先放后检”等多项改革举措助力企业降本增效

进口矿产品通关便利化举措:

改革政策“工具包”


01

关键词解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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No.1

“先放后检”


对进口铁矿、锰矿、铬矿,铅矿及其精矿,锌矿及其精矿,原油等实施“先放后检”监管模式。“先放”指货物经现场检验检疫(包括信息核查、放射性检测、外来夹杂物检疫、数重量鉴定、外观检验及取样等)合格后,即可提离海关监管场所;“后检”指提离后进行实验室检测并签发证书。

No.2

依企业申请实施品质检验


进口铁矿由逐批抽样品质检验调整为依企业申请开展。若企业不申请品质证书,货物在现场检验检疫合格后可直接放行。必要时,海关可实施监督检验或有毒有害元素监测。

No.3

依企业申请实施重量鉴定


进口大宗商品的重量鉴定由逐批实施调整为依企业申请执行;企业未申请的,不再强制鉴定。必要时,海关可依职权组织实施。

No.4

两段准入


以货物是否允许提离进境地口岸为界,分段实施监管:第一阶段判定是否准许入境,第二阶段判定是否准许进入国内市场销售或使用。

No.5

附条件提离


符合相关条件的进口货物,在口岸检验检疫无异常且已取样送检的情况下,可先行提离。待实验室检测结果合格、海关出具证书后,方可销售或使用。


02

政策依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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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海关总署关于调整部分进口矿产品监管方式的公告(公告〔2018〕134号)

● 海关总署关于调整进口大宗商品重量鉴定监管方式的公告(公告〔2019〕159号)

● 海关总署关于分段实施准入监管加快口岸验放的公告(公告〔2019〕160号)

● 海关总署关于调整进口铁矿检验监管方式的公告(公告〔2020〕69号)

● 海关总署关于调整进口原油检验监管方式的公告(公告〔2020〕110号)


03

政策红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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缩短通关时间:实行“先放后检”后,货物在完成现场检验检疫后即可提离,整体通关时间压缩超70%。

降低物流成本:企业可在卸货后第一时间缴税结关并提货,显著减少港口堆存等费用。

提升港口效率:码头泊位和罐容利用率提高,装卸效率提升,铁矿库存降幅超30%,有效增强港口综合竞争力。


04

业务指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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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1 “先放后检”流程

企业申报 → 下达检查指令 → 现场检查 → 取样 → 货物提离 → 实验室检测 → 出具证书 → 准予销售使用

02 品质与重量鉴定申请

企业在单一窗口申报时,通过勾选“重量证书”“品质证书”自主选择是否申请。共四种选项:均不申请、仅申请重量、仅申请品质、两项均申请。申请后,海关将实施相应检验鉴定程序。

03 附条件提离操作

企业在报关时于“两段准入申请”中勾选“附条件提离”,系统自动判断是否符合条件。满足条件的,申报成功即视为申请生效。


05

答疑解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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Q1:不申请重量和品质证书,还需检验检疫吗?

A1:需实施现场检验检疫,包括放射性检测、外来夹杂物排查、固体废物筛查等。企业应如实申报,海关可开展监督抽查或成分监测。


Q2:所有商品都可附条件提离吗?

A2:除列入《附条件提离商品禁限清单》外,经取样送检的进口商品均可实施。矿产品中,散装货物(除适用“先放后检”的铁矿、锰矿、铬矿、铅精矿、锌精矿、原油外)暂不适用。


06

应用案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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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2年3月,北京某矿产公司申报一票695.7吨、26个集装箱的进口铁矿石,采用“先放后检”模式且未申请品质与重量证书。经现场检查无异常后迅速放行,整体通关时间由平均12天缩短至4天。


以上内容仅供参考,转载请注明来源“12360海关热线” 

部分图片源自网络 

供稿单位:青岛海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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