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技贸破冰与筑篱 | 温馨提示:携带、寄递进境动植物及其产品和其他检疫物有新要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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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2-08-0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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导读:温馨提示:携带、寄递进境动植物及其产品和其他检疫物有新要求

中国更新禁止携带、寄递进境动植物及其产品名录

农业农村部与海关总署联合发布第470号公告,强化生物安全与生态安全防控

2021年10月20日,中华人民共和国农业农村部与海关总署联合发布第470号公告,公布《中华人民共和国禁止携带、寄递进境的动植物及其产品和其他检疫物名录》(以下简称《名录》)。此次修订基于风险评估原则,旨在防范外来物种入侵、保护国家生态安全,并新增《中华人民共和国生物安全法》作为政策依据。《名录》将实行动态调整机制,提升检疫管理科学性与时效性。

新版《名录》适用范围进一步明确,涵盖进(过)境旅客、交通运输工具司乘人员、边民互市及海关特殊监管区域人员、享有外交特权人员等随身携带或分离托运行为,以及邮递、快件和跨境电商直购进口等寄递方式。

一、标题调整:术语更规范

原“邮寄”更新为“寄递”,统一使用《中华人民共和国邮政法》法定术语,涵盖邮寄与快递业务;同时将“其他检疫物”在标题中予以明确列出,增强完整性与法律严谨性。

二、动物及动物产品类:细化分类,优化管理

  1. 活动物范围扩大,新增“甲壳类”;
  2. 水生动物产品单列条目,干制、熟制及发酵制成的食用酱汁类除外;
  3. “动物源性奶及奶制品”更新为“动物源性乳及乳制品”,并细分为生乳、巴氏杀菌乳、灭菌乳、调制乳、发酵乳、奶油、黄油、奶酪、炼乳等,术语更加专业;
  4. 罐头装燕窝允许进境,但须经商业无菌处理;
  5. 对油脂类、皮张、原毛类、蹄(爪)、骨、牙、角类及其制品,明确排除已加工处理且无血污、肌肉和脂肪残留的蛋壳类、蹄(爪)骨角类、贝壳类、甲壳类工艺品;
  6. 删除旧版中关于“单一饲料”的表述,避免歧义。

三、植物及植物产品类:增补类别,调整归类

  1. 新增“鲜切花”类别;
  2. 取消“烟叶(不含烟丝)”的限制,烟丝亦纳入禁限范围;
  3. “种子、种苗”扩展为“种子、种苗及其他具有繁殖能力的植物、植物产品及材料”;
  4. “有机栽培介质”从植物类产品中移出,归入“其他检疫物类”。

四、其他检疫物类:强化高风险因子管控

  1. 动植物病原体类别中增加“寄生虫”;
  2. 新增“兽用生物制品”及“其他高风险生物因子”;
  3. “有机栽培介质”调整至此类别,与土壤并列管理。

五、宠物进境规定:明确数量与证件要求

携带犬、猫等宠物进境,须持有输出国官方机构出具的动物检疫证书和疫苗接种证书,每人限带或分离托运一只,具体检疫要求按相关规定执行。

第470号公告(新)

第1712号公告(旧)

更新内容

(一)活动物(犬、猫除外)。包括所有哺乳动物、鸟类、鱼类、甲壳类、两栖类、爬行类、昆虫类和其他无脊椎动物,动物遗传物质。

(一)活动物(犬、猫除外),包括所有哺乳动物、鸟类、鱼类、两栖类、爬行类、昆虫类和其他无脊椎动物,动物遗传物质。

新增甲壳类

(二)(生或熟)肉类(含脏器类)及其制品。

(二)(生或熟)肉类(含脏器类)及其制品;水生动物产品。

水产品单独列出,部分加工品豁免

(三)水生动物产品。干制,熟制,发酵后制成的食用酱汁类除外。

新增独立条目

(四)动物源性乳及乳制品。包括生乳、巴氏杀菌乳、灭菌乳、调制乳、发酵乳,奶油、黄油、奶酪、炼乳等。

(三)动物源性奶及奶制品,包括生奶、鲜奶、酸奶,奶油、黄油、奶酪等。

名称标准化、类别细化

(六)燕窝。经商业无菌处理的罐头装燕窝除外。

(五)燕窝(罐头装燕窝除外)。

明确罐头处理标准

(七)油脂类,皮张,原毛类,蹄(爪)、骨、牙、角类及其制品。经加工处理且无血污、肌肉和脂肪等的蛋壳类、蹄(爪)骨角类、贝壳类、甲壳类等工艺品除外。

(六)油脂类,皮张、毛类,蹄、骨、角类及其制品。

明确原毛类,豁免特定工艺品

(八)动物源性饲料、动物源性中药材、动物源性肥料。

(七)动物源性饲料(含肉粉、骨粉、鱼粉、乳清粉、血粉等单一饲料)、动物源性中药材、动物源性肥料。

去除“单一饲料”表述,避免歧义

(十)鲜切花。

新增类别

(十一)烟叶

(九)烟叶(不含烟丝)。

烟丝纳入禁限范围

(十二)种子、种苗及其他具有繁殖能力的植物、植物产品及材料。

(十)种子(苗)、苗木及其他具有繁殖能力的植物材料。

扩展涵盖植物及植物产品

(十三)菌种、毒种、寄生虫等动植物病原体,害虫及其他有害生物,兽用生物制品,细胞、器官组织、血液及其制品等生物材料及其他高风险生物因子。

(十二)菌种、毒种等动植物病原体,害虫及其他有害生物,细胞、器官组织、血液及其制品等生物材料。

新增寄生虫、兽用生物制品、高风险因子

(十五)土壤及有机栽培介质

(十四)土壤。

有机栽培介质并入此项

值得注意的是,根据《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关于公安机关管辖的刑事案件立案追诉标准的规定(一)的补充规定》(公通字〔2017〕12号),违反动植物防疫检疫规定,引起重大动植物疫情或一年内逃避检疫两次以上,或将被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因此,公众应严格遵守进出境动植物检疫法律法规,共同维护国家生物安全。

【声明】内容源于网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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