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进口乌兹别克斯坦柠檬植物检疫要求的公告解读

2021年11月22日,海关总署发布《进口乌兹别克斯坦柠檬植物检疫要求的公告》(海关总署公告2021年第95号),明确了乌兹别克斯坦柠檬输华的检疫准入条件。以下是主要内容摘要。

一、制定依据
- 《中华人民共和国进出境动植物检疫法》及其实施条例
- 《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及其实施条例
- 国际植物检疫措施标准(ISPM)
- 中乌双方签署的《关于乌兹别克斯坦柠檬输华植物检疫要求的议定书》

二、允许进境的柠檬信息
- 中文名称:柠檬
- 学名:Citrus limon
- 英文名:Lemon
三、中方关注的检疫性有害生物名单
- 无花果蜡蚧(Ceroplastes rusci)
- 石榴螟(Ectomyelois ceratoniae)
- 甜菜叶蝉(Neoaliturus tenellus)
- 柑橘溃疡病菌(Xanthomonas citri)
- 丁香假单胞菌致病变种病菌(Pseudomonas syringae pv. syringae)
四、出口前检疫管理要求
(一)果园管理
- 所有果园须开展有害生物监测与防控,保持良好卫生状况。
- 输华柠檬必须产自中乌共同批准的石榴螟非疫产区,按照ISPM 10标准建立并维护。
- 监测期覆盖开花至收获期,若发现疫情须在48小时内通报中方,并启动应急处置。
- 需对柑橘溃疡病菌等中方关注病虫害进行专项监测。
- 应中方要求,提供果园用药记录及有害生物发生情况。
(二)包装厂管理
- 加工、包装和运输全过程须在乌方授权人员监管下进行。
- 确保果实清洁,不携带枝、叶、根、土壤及腐烂或畸形果。
- 须进行预防性杀菌处理,防止柑橘溃疡病菌和丁香假单胞菌污染。
(三)包装要求
- 包装材料应干净、未使用,符合植物检疫和安全卫生标准。
- 每个包装箱须以英文标明:水果名称、产地、果园和包装厂名称或注册号,并标注“Export to the People’s Republic of China”。
- 包装后应采取保鲜措施,单独存放,防止二次污染。
- 如使用木质包装,须符合ISPM 15规定。
(四)出口前检疫
- 由乌方授权人员实施检疫,抽样可在加工过程中或完成后进行。
- 前两年抽样比例为2%,无问题后可降至1%。
- 每批至少剖检30个果实及可疑果,发现中方关注有害生物则暂停该批出口,直至查明原因并消除风险。
五、植物检疫证书要求
合格货物由乌方签发植物检疫证书,附加声明须注明:
“This batch of lemons complies with the Protocol of Phytosanitary Requirements for the Export of Fresh Lemon from Uzbekistan to China, and are free from any quarantine pests of concern to China.”
(该批柠檬符合乌兹别克斯坦柠檬输华植物检疫要求议定书,不带中方关注的检疫性有害生物。)

六、动态评估机制
中方将根据乌兹别克斯坦柠檬疫情动态及我国口岸截获情况,适时开展风险评估,并与乌方协商调整检疫性有害生物名录及相关检疫措施。
供稿单位:青岛海关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