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海关总署公告2022年第6号丨关于实施中国-乌拉圭海关“经认证的经营者”(AEO)互认的公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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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2-01-1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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导读:决定自2022年1月26日起正式实施。

中国与乌拉圭实施海关AEO互认

自2022年1月26日起,双方AEO企业享通关便利

根据海关总署公告2022年第6号,中国与乌拉圭海关自2022年1月26日起正式实施“经认证的经营者”(AEO)互认安排。该安排旨在提升双边贸易便利化水平,促进企业合规与通关效率。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总署和乌拉圭东岸共和国国家海关署关于中国海关企业信用管理制度与乌拉圭海关AEO制度互认的安排》,中乌双方相互认可对方海关认证的AEO企业,并为其进出口货物提供多项通关便利措施,包括:

  • 适用较低的单证审核率;
  • 降低货物查验率;
  • 优先安排实货检查;
  • 设立海关联络员协助解决通关问题;
  • 在国际贸易因突发事件中断后恢复时,优先安排通关。

中国海关高级认证企业需将AEO编码(格式为AEOCN+10位企业编码,如AEOCN0123456789)告知乌拉圭贸易伙伴,以便其向乌拉圭海关申报并享受相应便利。

中国企业从乌拉圭AEO企业进口货物时,应在进口报关单及水、空运舱单中填写乌拉圭发货人AEO编码;向乌拉圭AEO企业出口时,也需在相关单证中填写收货人AEO编码。编码格式为“UY+12位数字”,例如“UY123456789012”,由中国海关核实身份后实施便利措施。

海关总署于2022年1月18日发布此公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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