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国进口水产品需办理《合法捕捞产品通关证明》 海关申报流程详解
涉及俄罗斯水产品、金枪鱼、犬牙鱼等品类,实行“一批一证”管理,企业可通过“单一窗口”联网申报
为深化“放管服”改革、优化口岸营商环境,海关总署已将我国进出口环节监管证件精简至41种,其中38种实现联网核查。涉及水产品进口的重要证件之一是《合法捕捞产品通关证明》,适用于部分纳入国际渔业组织承诺管理的水产品。本文详细介绍其定义、适用范围、申请流程及海关申报要点。
一、定义
《合法捕捞产品通关证明》由农业农村部签发,针对列入《实施合法捕捞证明的水产品清单》的部分进口水产品,依据我国加入的国际渔业组织相关承诺实施监管,海关依法查验该证明文件。
二、适用范围
根据原农业部与海关总署2014年第2157号公告,实施联网核查的水产品包括:
三、申请材料与流程
(一)俄罗斯进口水产品
受理条件:具备海关备案资质,且进口原产于俄罗斯的相关水产品企业。
申请材料:
- 俄罗斯渔业署出具的合法捕捞认证书(直进口需原件,转口提供电子版);
- 俄罗斯渔获物原产地证(电子版);
- 俄罗斯渔获物卫生证书(电子版);
- 俄罗斯渔获物提单(电子版)。
(二)部分金枪鱼、犬牙鱼产品
受理条件:具备海关备案资质,从事相关鱼种进口的企业。
申请材料:
- 自捕渔船转载报告或提单(电子版);
- 外方签发的合法捕捞证书原件(再出口需提供再出口证书原件及捕捞证书电子版);
- 外方签发的卫生证书(电子版);
- 外方签发的原产地证书(电子版);
- 外方签发的提单(电子版)。
(三)办事流程图
四、海关申报方式
企业取得《合法捕捞产品通关证明》后,在进口申报时应通过中国国际贸易“单一窗口”系统填报相关信息。“单一窗口”将自动比对证件数据,若申报信息与证明内容不符,系统将提示比对失败,影响通关进度。
五、申报注意事项
- 属于清单范围内的水产品,报关时应在“随附单据”代码栏填写监管证件代码“U”,编号栏填写《合法捕捞产品通关证明》编号;
- 该证明实行“一批一证”制度,仅限一次性使用,每份证明对应一个鱼种;
- 目录内水产品从境外进入保税区、出口加工区等海关特殊监管区域或保税场所的,须凭证明办理通关手续;但在上述区域之间流转或从区域运往境内的,无需重复办理。
供稿单位:重庆海关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