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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进出口食品安全】中国进口智利羊肉检验检疫要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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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2-03-0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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导读:进口智利羊肉检验检疫要求

进口智利羊肉检验检疫要求

中国海关总署对智利输华羊肉的官方检验检疫规定

一、检验检疫依据

(一)法律法规及部门规章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及其实施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进出境动植物检疫法》及其实施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进出口商品检验法》及其实施条例、《国务院关于加强食品等产品安全监督管理的特别规定》,以及《进出口食品安全管理办法》《进口食品境外生产企业注册管理规定》等相关法规。

(二)双边议定书

《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总署和智利共和国农业部关于中国从智利输入绵羊和山羊肉的检验检疫和兽医卫生要求议定书》。

二、允许进口产品

允许进口冷冻和冰鲜剔骨及带骨绵羊肉、山羊肉,指羊经宰杀、放血后去除皮毛、内脏、头尾及四肢(腕关节以下)后的躯体部分。

可进口的羊副产品包括:羊心、肝、肾、头肉、软骨、心管、食管、气管、舌、唇、脸颊肉、蹄筋、横膈膜、羊尾。

禁止输华的产品包括:碎肉、肉糜、绞肉、下角料、机械分离肉及不可食用羊副产品。

三、生产企业要求

向中国出口羊肉的生产企业(含屠宰、分割、加工、贮存)须位于智利境内,在智利主管部门监管下运营,符合中智两国兽医卫生与公共卫生法规要求。

根据中国相关法律法规,出口企业须经中国海关总署注册,未注册企业不得向中国出口羊肉产品。

四、检验检疫要求

(一)动物疫病管理

智利确认境内无羊痒病、绵羊痘和山羊痘。智利为世界动物卫生组织(OIE)认可的非免疫无口蹄疫、小反刍兽疫无疫区,且为牛海绵状脑病风险可忽略国家。

(二)活羊来源要求

1. 出生、饲养并屠宰于智利,具备唯一身份标识,可追溯至原农场;
2. 来自过去12个月内未发生结核病、炭疽、布鲁氏菌病、副结核、绵羊附睾炎、山羊关节炎/脑炎、地方性流产、梅迪-维斯纳病、Q热,且近6个月无细粒棘球蚴病临床病例的农场;
3. 近6个月内未因OIE列明疫病或中智动物卫生法规所列传染病被实施检疫限制或监测;
4. 屠宰前至少14天未接种炭疽活疫苗;
5. 从未饲喂含反刍动物来源的肉骨粉或油渣;
6. 未使用中智两国禁止或未经批准的兽药及饲料添加剂;
7. 在运输及屠宰过程中,未接触不符合要求的羊只或未注册企业产品及其他动物。

(三)加工过程要求

1. 羊只须在中方注册企业进行屠宰、分割、加工和贮存,来源于符合要求的农场,并通过中智法律法规规定的宰前、宰后检查,结果合格;胴体健康,无传染病、寄生虫病症状,无病理变化,主要淋巴及腺体组织已去除。
2. 执行智利国家残留监控计划,确保兽药、农药、重金属、持久性有机污染物(POPs)等残留不超过中智法规或国际标准规定的最高限量(MRLs)。
3. 产品不得受致病微生物或核辐射污染,符合中智法律要求。
4. 不得与其他动物产品、非合规产品、非本企业产品或不输华产品共线加工。
5. 产品应卫生安全,适合人类食用。
6. 在重大公共卫生事件(如新冠肺炎)流行期间,企业应遵循联合国粮农组织与世界卫生组织发布的《新冠肺炎与食品安全:对食品企业指南》,落实疫情防控措施,定期开展员工检测,确保生产全过程防控有效,防止交叉污染。

(四)存放要求

储存羊肉的冷库须设有专门区域用于存放输华产品,并明确标识。

五、证书要求

每集装箱羊肉须随附至少一份正本兽医卫生证书,证明产品符合中智兽医与公共卫生法规。证书须以中文、西班牙文和英文出具,格式与内容需事先经双方认可。

智利应向中方备案官方肉类检疫印章印模、证书样本、授权签证兽医名单及其签名式样、防伪说明及电子证书发送邮箱等信息。如有变更,须提前一个月通报中方。

智利应在证书签发后48小时内,通过中方指定系统发送电子版证书,确保信息安全准确。

六、包装要求

产品须使用符合中智及国际卫生标准的全新材料包装,内包装应有牢固、清晰的中英文或中文与西班牙文标识,标明品名、产地国、企业注册号、生产批号;外包装须以中文标注产品名称、规格、产地(具体到州/省/市)、企业注册号、生产批号、目的地(中华人民共和国)、生产日期(年/月/日)、保质期、贮存温度,并加施智利官方检验检疫标识。预包装产品还须符合中国预包装食品标签相关法规。

包装、贮存、运输全过程须符合中智卫生要求,防止污染。运输工具应清洁无污染,避免日晒雨淋,不得与有毒有害或异味物品混装。冷冻羊肉中心温度不得高于-15℃,冰鲜羊肉中心温度保持在0℃至4℃之间。

产品装箱后须在智利官方监督下加施封识,封识号应在兽医卫生证书中注明,运输途中不得拆包或更换包装。

输华冰鲜真空包装羊肉保质期不得超过120天,非真空包装不得超过14天,保质期须在包装上明确标注。

七、可食用羊副产品要求

(一)一般要求

1. 所列羊副产品均属人类可食用范围,符合中智法律法规;
2. 智利已建立针对输华产品的食品安全管理体系;
3. 产品须来自具备追溯系统的农场、屠宰场和加工厂;
4. 仅限注册企业出口,其羊副产品专用加工车间须获中方认可;
5. 产品纳入智利国家残留、污染物及微生物监控计划,并定期向中方提交年度监控计划与结果报告;
6. 加工过程须按人类食用标准执行,建立并实施质量安全控制体系(如HACCP),确保产品安全合规。

(二)加工过程要求

1. 应设独立加工车间,与羊肉分割区域隔离,车间面积与产能匹配,设备设施符合卫生标准,工艺布局合理,实现“脏净分开”,防止交叉污染。须配备专用预冷设施和包装间。羊蹄、尾处理车间应配有浸烫池、脱毛机和清洗机;
2. 人员配置应满足加工流程需要,不同区域人员不得串岗;
3. 预冷设施温度控制在0℃~4℃,加工分割间及包装间温度不高于12℃(蹄、尾烫洗车间除外);冻结间温度低于-28℃,冷藏库温度低于-18℃;终产品中心温度与同品种羊肉一致;内脏预冷后中心温度低于3℃;清洗用水温不低于40℃,设备消毒热水不低于82℃;运输工具须具备制冷与保温功能;
4. 产品在冷冻与包装前须充分清洗修整,确保表面无病变组织、分泌物、伤斑、脓包、淋巴结、粪污、胆污及其他异物(如塑料、金属等);清洗修整后不得与非食用产品同区加工;出口产品须按种类单独包装,专区分库存放并明显标识;
5. 企业须制定微生物监测计划,记录并分析数据,确保生产过程符合微生物控制要求。

供稿单位:福州海关、大连海关
审核单位:进出口食品安全局

【声明】内容源于网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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