保护野生动物 你我有责
部分重点保护野生动物及其制品走私案例与法律解析
部分野生动物及其制品介绍
相关法律法规
01 狼
狼(拉丁名:Canis lupus Linnaeus),被列入CITES附录Ⅱ,属国家二级保护动物。体型中等,四肢修长,善于奔跑,嗅觉与听觉极为灵敏。广泛分布于山地、林区、草原及冰原地区,夜间活动为主。因皮毛和牙齿被非法猎捕和走私,在蒙古、西伯利亚等地尤为严重。
图为截获的狼皮和狼牙
02 棕熊
棕熊(学名:Ursus arctos),又称灰熊,为陆地食肉目中体型最大的哺乳动物之一,毛色多样,栖息于寒温带针叶林,白天活动,独居为主。食性广泛,涵盖植物根茎、果实、昆虫、鱼类及腐肉等。分布于欧亚与北美大陆。因熊掌、熊皮、熊牙等被非法猎取,成为走私目标。
图为截获的熊掌
03 高鼻羚羊
高鼻羚羊(学名:Saiga tatarica),又称赛加羚羊,属牛科,雄性具角。其鼻部高度发达,适应寒冷高原环境,栖息于荒漠及半荒漠地带,善奔跑,具迁徙习性。因羚羊角为传统名贵药材,长期遭大量捕杀,中国境内野生种群已灭绝,现仅存于俄罗斯等地,仍面临非法狩猎与走私威胁。
图为截获的羚羊角
法律法规规定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五十一条第二款规定:走私国家禁止进出口的珍贵动物及其制品的,处五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情节特别严重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并处没收财产;情节较轻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走私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九条明确:
- 走私国家一、二级保护动物未达规定数量标准,或走私制品数额不满二十万元的,可认定为“情节较轻”;
- 达到附表数量标准、制品数额在二十万元以上不满一百万元,或造成动物死亡等后果的,处五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
- 达到更高数量标准、制品数额超一百万元,或系犯罪集团首要分子、使用特种车辆、导致动物死亡等情形的,应认定为“情节特别严重”。
不以牟利为目的,为纪念而走私珍贵动物制品进境,数额不满十万元的,可免予刑事处罚;情节显著轻微的,不作为犯罪处理。
第十条指出,“珍贵动物”包括《国家重点保护野生动物名录》中国家一、二级保护野生动物,《濒危野生动植物种国际贸易公约》(CITES)附录Ⅰ、附录Ⅱ所列物种,以及驯养繁殖的上述动物。未列入附表的制品价值,按相关规定核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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图为满洲里海关截获的野生动物及其制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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供稿单位:满洲里海关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