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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海关特殊监管区】综保区增值税一般纳税人资格试点政策解读

【海关特殊监管区】综保区增值税一般纳税人资格试点政策解读 12360服务订阅号
2022-10-0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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导读:了解一下!

综合保税区增值税一般纳税人资格试点政策解读

税收与海关监管政策要点及企业适用指南

2019年1月,国务院印发《关于促进综合保税区高水平开放高质量发展的若干意见》(国发〔2019〕3号),明确提出在综合保税区拓展国内国际两个市场,稳妥推广增值税一般纳税人资格试点。国家税务总局、财政部、海关总署联合发布2019年第29号公告,全面扩大试点范围。2022年4月1日起施行的《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综合保税区管理办法》(署令第256号)进一步明确,区内开展增值税一般纳税人资格试点的企业按相关政策执行。

税收政策要点

一、试点企业采购货物税收政策

暂免进口关税和进口环节税:适用于进口自用设备(含机器设备、基建物资、办公用品)。

保税:从境外或海关特殊监管区域/场所进入试点区域的保税货物;区内非试点企业或其他试点企业销售的未经加工的保税货物。

缴纳增值税、消费税:区外企业销售给试点企业的水、电、气、蒸汽等货物,按规缴税,不再享受出口退税。 二、试点企业销售货物税收政策

1. 缴纳增值税、消费税: - 向境内区外销售的货物; - 向保税区或不具备退税功能的保税监管场所销售的货物(未经加工的保税货物除外); - 向区内其他试点企业销售的货物(未经加工的保税货物除外)。 2. 缴纳进口税收:若销售货物中含有保税成分,需按保税货物入区时状态申报缴纳进口税,并补缴缓税利息。 3. 保税:向海关特殊监管区域或保税场所销售的未经加工的保税货物。 4. 适用出口退(免)税: - 离境出口的货物; - 向具备退税功能的特殊监管区域或场所销售的货物; - 向区内非试点企业销售的货物; - 未经加工的保税货物离境出口,实行增值税、消费税免税。

海关监管政策要点

1. 进口自用设备:纳入设备账册管理,年度暂免进口税收;监管期内按上年内销比例补征税款;监管期满自动解除。监管年限为:船舶、飞机8年,机动车辆6年,其他货物3年。 2. 保税货物:设立一般纳税人专用电子账册,规范进出管理。 3. 非保税货物:不采用报关单或备案清单方式办理进出区手续,由企业自行管理并如实记录进、出、转、存情况,资料留存至少三年。 4. 内销与外销金额界定: - 内销金额:向税务部门申报的增值税应税销售收入; - 外销金额:包括离境出口、向具备退税功能的特殊监管区域/场所销售,以及向区内非试点企业销售的货物金额。

典型案例:电视机与投影仪制造企业转型实践

某综合保税区内企业主营电视机、投影仪生产,产品原以出口为主,原材料国内外采购并存。面对海外市场增长放缓、国内市场潜力释放、内销关税成本高企及区外设厂带来的管理负担,该企业申请加入一般纳税人资格试点。 试点后实现多项突破: - 叠加进项税抵扣、国内货物入区免报关、保税货物内销按入区状态征税等政策,有效降低税负; - 新增进口设备按内外销比例征税,缓解资金压力; - 直接开具增值税发票,减少中间环节,降低运营成本; - 充分利用国内外两个市场,提升营收与接单能力,增强综合竞争力。

试点政策优劣势分析

优势: - 获得增值税一般纳税人资格,可开票并抵扣进项税; - 享受出口退(免)税政策; - 非保税货物自由入区,出入区手续简化; - 政策叠加效应吸引企业整合产能入区。 劣势: - 需缴纳增值税、城市维护建设税、教育费附加等; - 监管期内按内销比例补缴进口自用设备已免征税款; - 出口退税由“入区即退”调整为“离境退税”,时间延后; - 内销含保税货物须按入区状态缴税,并补缴缓税利息。 适宜企业类型: - 料件和成品均有进出口,且国内采购占比较高; - 内销比例大、进口自用设备金额较小; - 保税料件应缴税款及利息低于成品整体税负。

企业申请条件与注意事项

申请条件: - 非失信企业; - 按《会计法》及海关要求建立完整账簿、报表及相关单证; - 实现保税与非保税货物分开管理。 符合条件的企业应先向主管税务机关提出试点申请,审核通过后再向主管海关申报。 风险提示:出现以下情形将被责令整改,甚至暂停专用电子账册: - 因涉嫌走私被海关立案调查; - 多次发生货物进出区单货不符; - 未按时办理自用设备补税手续; - 不符合试点企业管理要求。 (供稿单位:黄埔海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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