加工贸易货物内销政策解读:适用情形、分类及最新优惠措施
全面梳理内销管理规定与便利化举措,助力企业拓展国内市场
加工贸易企业在稳定外需的同时,可通过保税货物内销方式拓展国内市场,实现国内外市场协同发展。本文系统梳理加工贸易货物内销的适用情形、分类管理要求及现行优惠政策,为企业提供实用政策参考。
一、适用“内销”的情形
加工贸易企业因故无法将货物复出口,需将保税料件、制成品或半成品在境内销售,或用于生产内销产品的,可申请办理保税货物转内销手续。
二、内销类型
加工贸易货物内销主要分为以下几类:料件内销、成品(半成品)内销、边角料内销、残次品内销、副产品内销、受灾保税货物内销、不作价设备内销等。
三、内销管理规定(适用于海关特殊监管区域外企业)
1. 进口保税料件、制成品或残次品内销
- 按原进口料件品名申报,制成品和残次品需按单耗折算为所耗用的保税料件;
- 原则上需计征缓税利息(政策明确暂免的除外);
- 许可证件提交要求:
- 内销金额占比≤3%且总值≤1万元人民币的,免于提交进口许可证件;
- 超过上述标准的,须按规定提交相关许可证件。
2. 边角料、副产品及受灾保税货物内销
- 边角料:按报验状态申报,无需提交许可证件,免缴缓税利息;
- 副产品:按报验状态申报,需提交许可证件并缴纳缓税利息;
- 受灾保税货物:因不可抗力导致失去原用途但可再利用的,按原进口料件品名申报,免提交许可证件,但需缴纳缓税利息。
四、现行优惠政策
(一)取消《内销征税联系单》
企业通过金关二期加贸管理系统办理内销业务时,可直接通过保税核注清单生成内销报关单,无需再向海关申报《内销征税联系单》,简化流程。
(二)延长内销集中申报时限
符合条件的企业可按季度集中申报纳税,最迟在季度结束后15日内完成,且不得跨年操作。申报截止日分别为每年4月15日、7月15日、10月15日和12月31日。
(三)暂免征收内销缓税利息
2022年1月1日至2022年12月31日期间内销的加工贸易货物,暂免征收缓税利息(以企业申报时间为准)。
(四)内销集中征税无需提供担保
除失信企业外,其他企业办理内销集中征税时,不再要求提供保证金,减轻企业资金压力。
(五)选择性征收关税政策
自2020年4月15日起,内销选择性征税政策已扩大至所有综合保税区,企业可根据实际选择按成品或料件征收关税,优化税负成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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供稿单位:黄埔海关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