海关报关单位备案管理新规政策解读
《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报关单位备案管理规定》实施要点问答
自2022年1月1日起,《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报关单位备案管理规定》(海关总署第253号令)正式施行。本文梳理新政核心内容及常见问题,为报关单位提供备案办理参考。
一、报关单位的类型
报关单位包括两类:进出口货物收发货人和报关企业。
— 进出口货物收发货人:指在境内依法备案、直接从事进出口业务的市场主体。
— 报关企业:指接受收发货人委托,代理报关业务并提供相关服务的企业。
二、备案申请条件
申请单位须具备市场主体资格。其中:
- 进出口货物收发货人还需取得对外贸易经营者备案;
- 位于自由贸易试验区或其所在行政区的企业,可免于办理对外贸易经营者备案。
三、市场主体资格范围
包括公司、非公司企业法人及其分支机构,个人独资企业、合伙企业及其分支机构,农民专业合作社(联合社)及其分支机构,个体工商户,外国公司分支机构及其他依法设立的市场主体。
四、分支机构能否备案?
已备案的报关单位,其符合条件的分支机构也可申请备案。
五、是否允许“双重身份”备案?
允许。新政取消限制,企业可同时备案为进出口货物收发货人和报关企业。
六、备案所需材料
仅需提交《报关单位备案信息表》(可通过海关总署官网下载)。
七、备案办理途径
- 多证合一:首次登记企业可通过市场监管部门“多证合一”系统同步申请;
- 网上办理:登录中国国际贸易“单一窗口”或“互联网+海关”平台提交申请;
- 现场办理:前往所在地海关窗口办理。
八、办理时限与信息查询
材料齐全且符合要求的,海关将在3个工作日内完成备案。备案信息可通过“中国海关企业进出口信用信息公示平台”查询。如需纸质证明,海关应予提供。
九、临时备案适用情形
以下单位因非贸易性进出口活动需办理临时备案(有效期1年,届满可重新申请):
- 境外机构在华常驻代表机构;
- 少量货样进出境单位;
- 国家机关、学校、科研院所、红十字会、基金会等;
- 涉及捐赠、礼品、国际援助的单位;
- 其他依法可从事非贸易性进出口的单位。
申请时需提交《报关单位备案信息表》及相关主体资格和活动证明材料。
十、备案信息变更要求
当单位名称、市场主体类型、住所、法定代表人、报关人员等信息发生变更时,应在变更后30日内向所在地海关申请变更。若迁址导致主管海关变化,应向新属地海关申请。
十一、备案有效期与报关人员管理
— 正式备案长期有效;
— 临时备案有效期1年,期满可重新申请;
— 海关不再对报关人员实施备案管理。
十二、备案注销情形
出现下列情况之一的,应主动办理备案注销:
- 企业解散、破产或终止经营;
- 被市场监管部门注销、吊销营业执照;
- 收发货人对外贸易经营者备案失效;
- 临时备案单位丧失主体资格;
- 其他依法应注销的情形。
已注销单位的分支机构也应同步办理注销。未按规定注销的,海关将依法予以注销。注销前须办结所有海关手续。
十三、违规行为处罚
存在以下行为的,海关责令改正;拒不改正的,处以1万元以下罚款:
- 未按规定办理备案信息变更;
- 提交虚假备案信息;
- 不配合海关监督检查。
供稿单位:兰州海关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