生物安全法实施一周年:筑牢国家安全重要防线
2022年4月15日是我国第七个全民国家安全教育日,也是《中华人民共和国生物安全法》实施一周年。作为我国生物安全领域的基础性、综合性法律,该法共十章八十八条,构建了维护国家生物安全的制度体系和责任机制,为防范生物威胁、保障人民健康、促进生物技术健康发展提供了法治保障。

内容指引
什么是生物安全?
生物安全是指国家有效防范和应对危险生物因子及相关因素威胁,确保生物技术稳定健康发展,人民生命健康和生态系统处于无危险、不受威胁的状态,具备维护国家安全和持续发展的能力。
生物安全风险防控体系
国家建立生物安全风险调查评估制度,由国家生物安全工作协调机制根据监测数据定期开展风险评估。出现特定情形时,相关部门应依法及时采取防控措施。
任何单位不得编造、散布虚假生物安全信息;相关违法行为将依法纳入全国信用信息共享平台。
防控重大新发突发传染病、动植物疫情
任何单位和个人发现传染病或动植物疫病,应及时向医疗机构或有关部门报告。医疗机构及专业人员须按规定报告并采取防护措施。
严禁瞒报、谎报、缓报、漏报疫情,不得阻碍他人报告。
国家建立重大新发突发传染病、动植物疫情联防联控机制,提升应急处置能力。
生物技术研究、开发与应用安全
国家加强对生物技术研发活动的安全管理,禁止从事危害公众健康、破坏生物资源和生态多样性的科研活动。
相关活动应当符合伦理原则,确保技术发展在安全可控范围内进行。
病原微生物实验室生物安全
国家制定统一的实验室生物安全标准,所有实验室必须符合国家标准和技术规范。
从事病原微生物实验活动需遵守操作规程,落实安全防范措施。
个人不得设立病原微生物实验室或从事相关实验活动。
人类遗传资源与生物资源安全
采集、保藏、利用、运输出境我国珍贵、濒危、特有物种及其遗传资源(如器官、组织、细胞、基因等),须遵守法律法规。
境外组织、个人及其控制机构获取我国生物资源,须依法获得批准。
防范生物恐怖与生物武器威胁
严禁开发、制造、储存、使用生物武器,禁止任何形式的资助、协助行为。
国家采取一切必要措施防范生物恐怖与生物武器威胁。
生物安全能力建设
国家加强重大新发突发传染病、动植物疫情等风险的物资储备。
推动应急药品、装备的技术研发与储备,相关部门落实职责分工。
各级政府应保障生物安全事件应急物资的生产、供应与运输,交通运输部门优先组织运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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供稿单位:合肥海关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