综合保税区保税维修政策全解析
一文读懂业务范围、管理要求及申报流程
2021年12月30日,商务部、生态环境部、海关总署联合发布《关于发布综合保税区维修产品增列目录的公告》(2021年第45号),进一步拓展综保区内企业可开展的保税维修产品范围。本文结合相关政策,系统梳理保税维修业务的核心内容。
一、可开展的保税维修业务范围
保税维修是指通过维护、修理、检测、升级等方式恢复或提升原产品功能的生产活动。综合保税区内企业可开展以下两类维修业务:
- 《维修产品目录(第一批)》所列55类产品,包括航空航天、船舶、轨道交通、工程机械、数控机床、通讯设备、精密电子等。
- 《综合保税区维修产品增列目录》新增的15类产品,如航空器内燃机、飞机起落架、无人机、B型超声波诊断仪等。
特别说明:
- B型超声波诊断仪、彩色超声波诊断仪、无创呼吸机等暂限于区内企业开展集团自产产品的保税维修。
- 数码相机、飞行眼镜、AR/VR眼镜、智能机器人、无人机、掌上游戏机、遥控手柄等产品暂限于综保区内企业开展保税维修。
根据《机电产品进口管理办法》,在符合环保与安全生产条件下,允许对部分禁止进口的旧机电产品开展保税维修,目前包括:飞行眼镜、B型和彩色超声波诊断仪、具备自动人机同步追踪或自动调节呼吸压力功能的无创呼吸机。
除国家明令禁止外,不得开展禁止进出口货物的维修业务。不得以维修名义从事拆解、报废等活动。
自贸试验区内综保区企业可开展本集团国内自产产品的维修,不受维修产品目录限制。
二、企业开展保税维修应具备的条件
- 建立符合海关监管要求的管理制度和计算机管理系统,实现对维修耗用、物料流转等信息的全程跟踪。
- 与海关联网并按要求交换数据。
- 能够对以下五类物品实施专门管理:
- 待维修货物
- 已维修货物(含无法修复品)
- 维修用料件
- 替换下的坏件、旧件
- 维修过程中产生的边角料
三、其他监管要求
- 企业申请开展维修业务,须经综保区管委会会同商务、海关等部门共同研究确定,并制定监管方案,报省级商务主管部门和直属海关备案。
- 维修后货物应复运至境外或境内区外。
- 制定维修操作规范、安全规程和污染防治方案,遵守行业技术标准,履行质量、安全、环保责任。
- 依法建立固体废物管理台账,通过全国固体废物管理信息系统申报产生、贮存、利用、处置情况。
- 涉及许可证管理的维修产品,需向海关如实申报并交验证件。
- 明确维修边角料、坏件、旧件的处置期限,依据合同和实际情况合理设定。
四、电子账册管理
企业应在金关二期系统中设立用途为“保税维修”的专用电子账册,记录待维修货物、已维修货物、维修料件等信息。账册需区分来自境外和境内区外的待维修货物。
企业应如实申报维修货物的进出转存及耗用情况,电子账册核销周期不超过两年,按期办理核销手续。
五、货物入出区申报流程
待维修货物入区:
- 从境内区外进入:区外企业申报出口报关单,监管方式为“修理物品”(1300);区内企业申报进境核注清单,监管方式为“保税维修”(1371)。
- 从境外进入:区内企业申报进境备案清单和保税核注清单,监管方式均为“保税维修”(1371)。
已维修货物出区:
- 复运回境内区外:区内企业申报保税核注清单(1371);区外企业申报进口报关单(1300)。已维修货物与维修费用分项填报,前者数量按实际、征免方式为“全免”,后者数量为0.1、征免方式为“照章征税”,商品编号按已维修货物编码填写。
- 复运出境:区内企业申报出境备案清单和保税核注清单,监管方式均为“保税维修”。
维修边角料、坏件、旧件处置:
- 进境维修产生的边角料、坏件、旧件原则上应全部复运出境,申报监管方式为“进料边角料复出”(0864)或“来料边角料复出”(0865);确无法出境的,须按规定销毁,不得内销。
- 来自境内区外待维修货物所产生的上述物品,可通过辅助管理系统登记后运回境内区外。
- 属于固体废物的,企业应按生态环境部、海关总署2020年第53号公告要求处理,海关不再验核批件。
部分工序外协至其他综保区企业:
- 因工艺需要,可在综保区间转移待维修或已维修货物进行部分工序维修,双方申报监管方式为“保税间货物”(1200),运输方式为“其他”(9)。
- 须满足以下条件:
- 转入企业为符合2020年第16号公告规定、具备维修资质的企业;
- 维修货物在允许范围内;
- 转入企业不得再次转出维修。
六、暂停保税维修业务的情形
出现下列情形之一的,企业须整改,整改期间海关不受理新的保税维修业务申请:
- 不符合开展条件;
- 涉嫌走私被立案调查;
- 一年内发生两次违规;
- 未在规定期限内处置已维修货物、待维修货物、坏件、旧件或边角料。
完成整改并经主管海关认可后,方可恢复业务。
主要政策依据:
- 《关于发布综合保税区维修产品增列目录的公告》(商务部 生态环境部 海关总署2021年第45号)
- 《关于支持综合保税区内企业开展维修业务的公告》(2020年第16号)
- 《关于全面禁止进口固体废物有关事项的公告》(2020年第53号)
- 《关于海关特殊监管区域内保税维修业务有关监管问题的公告》(海关总署2015年第59号)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