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海关总署公告2023年第162号丨关于进口俄罗斯野生水产品检验检疫要求的公告

海关总署公告2023年第162号丨关于进口俄罗斯野生水产品检验检疫要求的公告 12360服务订阅号
2023-11-0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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导读:即日起,允许符合以下相关要求的俄罗斯野生水产品进口。

海关总署公告允许符合要求的俄罗斯野生水产品进口

明确检验检疫、生产、包装及证书等全链条管理要求

根据中国相关法律法规以及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总署与俄罗斯联邦兽医和植物卫生监督局达成的协议,即日起允许符合条件的俄罗斯野生水产品进口。

一、检验检疫依据

包括《中华人民共和国进出境动植物检疫法》《食品安全法》《进出口商品检验法》及其实施条例;《进出口食品安全管理办法》《进口食品境外生产企业注册管理规定》;以及中俄关于俄罗斯输华野生水产品的检验检疫和兽医卫生要求议定书。

二、进口产品范围

指供人类食用的野生鱼类、水生无脊椎动物、水生哺乳动物、藻类等水生动植物资源,不包括CITES附录和中国国家重点保护野生动物名录所列物种,以及活水生动物和繁殖材料。

三、生产企业要求

向中国出口的生产企业(含捕捞船、加工船、运输船、加工厂、独立冷库)须符合中俄双方兽医及公共卫生法规,经俄方批准并接受有效监管。生产企业应由俄方向中方推荐注册,未注册企业不得对华出口。

四、进口产品要求

俄方须确保输华产品:

1. 来自俄罗斯内水、领海、大陆架、公约区或公海的合法捕捞资源;

2. 原料及产品未受以下情况影响:

  • 俄境内发生与中国进境动物检疫疫病名录或世界动物卫生组织(WOAH)规定需通报的水生动物疫病,可能造成污染;
  • 发生重大食品安全事件,影响产品质量;
  • 存在严重违反中俄法律法规或议定书的行为;
  • 生产企业发生重大公共卫生事件(如员工感染传染病),可能导致产品污染;
  • 捕捞海域受放射性等污染物影响,可能污染产品。

3. 未使用双方禁用药物或添加剂,按规定使用限用或允许物质,且无致病微生物、有毒有害物质及异物残留;

4. 经俄方检疫合格,卫生安全、适合食用,未检出相关水生动物疫病;

5. 全过程(捕捞、加工、包装、存储、运输、中转、出口)符合双方卫生与可追溯要求,并满足冷链食品安全管理规定。

五、证书要求

每集装箱产品须随附一份正本兽医(卫生)证书,证明其符合中俄法律法规及议定书要求。证书须包含捕捞、加工、包装、存储、运输等环节涉及的所有生产企业信息(名称及注册编号)。

证书应以中文、俄文和英文印制,其中英文为必填语言。格式和内容须经双方认可,俄方须将证书样本、官方印章及签字官员笔迹提前备案至中方,变更须至少提前一个月通知。

六、包装和标识要求

产品应采用全新、符合国际标准的内外包装(用于进一步加工的除外),防止污染。

内外包装须有牢固、清晰的中英文标签,标明:商品名与学名、规格、生产日期、保质期、批号、保存条件、生产方式(野生捕捞)、生产企业名称及注册编号、生产地区、企业地址(具体到州/省/市)、目的地(中华人民共和国)。

预包装产品须符合中国进口预包装食品标签相关规定。

七、其他要求

中国海关依法对进口野生水产品实施检验检疫。对不合格产品,将采取退回、销毁或其他处置措施。对多次出现质量问题或存在严重违规行为的企业,中方将强化查验或暂停进口。

海关总署
2023年11月6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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