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海关总署公告2024年第210号丨关于进境有机栽培介质植物检疫要求的公告

海关总署公告2024年第210号丨关于进境有机栽培介质植物检疫要求的公告 12360服务订阅号
2025-01-0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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导读:本公告自2025年7月1日实施。

海关总署发布进境有机栽培介质植物检疫新要求

2025年7月1日起实施,明确准入种类、企业注册及检疫监管措施

为防范植物疫情和外来物种传入,保障我国农业生产和生态安全,海关总署发布2024年第210号公告,对进境有机栽培介质的植物检疫要求作出明确规定。该公告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生物安全法》《进出境动植物检疫法》及相关国际标准制定,自2025年7月1日起施行。

一、允许进境的有机栽培介质种类

(一)单一类有机栽培介质:

包括组织培养介质、椰壳纤维、椰糠、锯屑、木材刨花、木片、软木、泥炭(含泥煤)、无活力的苔藓;以及经蒸汽、热处理或化学处理的稻壳/糠、谷壳、咖啡果壳、花生壳、棉籽壳、甘蔗榨渣、葡萄榨渣、可可豆荚、油棕壳炭、树皮等有机材料(不含土壤)。

(二)混合类栽培介质:

由上述两种及以上有机介质组成,或含有无机介质的复合型栽培基质。

二、适用范围

适用于所有国家和地区。

三、生产企业注册管理

境外生产、加工、存放企业须在其所在国植物检疫主管部门注册,并由其向海关总署推荐。推荐信息应包括企业名称、注册编号、地址、产品成分、生产工艺、处理技术指标及防疫措施等。

海关总署审核通过后予以注册并公示,有效期5年。期满前3个月需由输出国主管部门重新推荐,经审核合格后延续注册资格。

四、产品检疫要求

(一)不得携带《中华人民共和国进境植物检疫性有害生物名录》所列有害生物,如松生枝干溃疡病菌、栎枯萎病菌、腐烂茎线虫、根结线虫(非中国种)等,以及其他对农林生产与生态环境具有严重危害的有害生物和外来物种。

(二)不得混有植物种子、土壤、动物尸体、粪便、羽毛、植物残体及其他生物安全风险物质。

(三)未用于实际栽培或其他农业用途。

(四)所有成分应不具备繁殖能力。

五、包装、储存与运输规范

(一)须采用密封包装,包装材料应为首次使用且清洁卫生。

(二)每个包装须以中文或英文标明栽培介质名称、产地、生产企业名称及其在华注册编号。

(三)出口前存放场所应独立、洁净,并具备防虫防染措施。

(四)运输工具须保持清洁,不得携带害虫或杂物,运输途中不得拆包或更换包装。

六、出口前检疫与证书要求

输出国植物检疫部门应在出口前实施检疫。对符合要求的货物,按国际植物检疫措施标准第12号出具植物检疫证书,并在附加声明中注明:“该批货物符合中国进境有机栽培介质植物检疫要求”,同时列明生产企业名称及在华注册编号。

若经除害处理,证书须注明具体技术参数,如温度、湿度、药剂种类及浓度。

七、进境查验与不合格处理

(一)海关将核查植物检疫证书的真实性、有效性及其与申报信息的一致性。

(二)对货物、包装及运输工具进行现场检疫,必要时抽样送实验室检测。合格者准予进境。

(三)发现以下情形的,作退回或销毁处理:

  • 无有效植物检疫证书;
  • 含有土壤、动物尸体等禁止进境物;
  • 无有效除害处理方法的活体检疫性有害生物或其他严重危害性生物。

经有效除害处理合格的,可准予入境。其他不符合项将依规处置。

海关总署将根据违规情况通报输出国主管部门,并视情采取暂停相关企业或产品输华等措施。

八、动态风险管理

海关总署将根据实际截获的有害生物情况,持续开展风险评估,动态调整允许进境的栽培介质种类及来源国名单。

需注意:随进境植物为保活而附带的有机栽培介质,不适用本公告,仍按《进出境动植物检疫法》相关规定执行检疫。

本公告自2025年7月1日起正式实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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