海关总署允许进口符合要求的哥伦比亚冷冻牛肉
依据双边议定书及中国相关法律法规,明确检验检疫、生产、包装及证书等要求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进出境动植物检疫法》《进出口商品检验法》等相关法律法规,以及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总署与哥伦比亚农业和农村发展部、农牧署和食品药品监管署签署的《关于中国从哥伦比亚输入冷冻牛肉的检验检疫和兽医卫生要求议定书》,即日起允许符合要求的哥伦比亚冷冻牛肉进口。
一、检验检疫依据
包括中国相关食品安全、动植物检疫、进出口商品检验等法律法规,以及中哥双方签订的《议定书》。
二、允许进口产品
允许进口的为冷冻可食用剔骨牛肉,指牛经宰杀、放血后去除毛、内脏、头尾及四肢(腕及关节以下)后的骨骼肌肉。禁止输华产品包括:碎肉、肉糜、绞肉、下角料、机械分离肉及牛副产品。
生产过程中必须剔除以下组织:肠道(从十二指肠到直肠,含回肠末端)、胸腺、脾、扁桃体、颅骨(含脑、眼、三叉神经节)、脊髓、脊柱(含背根神经节),并确保不污染终产品。
三、生产企业要求
向中国出口的冷冻牛肉生产企业(含屠宰、加工、贮存)须位于哥伦比亚官方认可的非免疫或免疫无口蹄疫地区,并接受哥方监管,符合中哥两国兽医卫生与公共卫生法规。
企业须获得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总署注册,自注册之日起生产的牛肉方可对华出口。
四、检验检疫要求
(一)动物疫病管理
1. 哥伦比亚境内无牛瘟、牛传染性胸膜肺炎,且未使用相关疫苗;
2. 被世界动物卫生组织(WOAH)认定为小反刍兽疫和牛海绵状脑病(BSE)风险可忽略国家;
3. 实施口蹄疫区域化管理,并获WOAH非免疫或免疫无口蹄疫地区认证。
(二)活牛来源要求
1. 出生、饲养、屠宰于无口蹄疫地区,具备唯一标识和可追溯系统;
2. 来自过去12个月内未发生布鲁氏菌病、Q热、结核病、炭疽等20余种疫病的农场,且24个月内无牛无浆体病、巴贝斯虫病、旋毛虫病临床病例;
3. 宰前6个月内未因规定疫病受检疫限制或监测;
4. 屠宰前42天内未接种炭疽疫苗;
5. 从未饲喂反刍动物源性肉骨粉和油渣。
(三)加工过程要求
1. 活牛不得使用中哥双方禁用的兽药或饲料添加剂;
2. 在中方注册企业完成屠宰、分割、加工和贮存;
3. 来源于符合《议定书》规定的农场;
4. 实施宰前宰后检查,确认健康无疫病,胴体及脏器无病理变化,主要淋巴及腺体组织已去除;
5. 所有年龄牛的相关特定风险物质(SRM)须以安全方式去除,防止污染;
6. 禁止使用向脑腔注射空气击昏或脊髓刺死法。
牛胴体屠宰后须在2℃以上预冷熟化至少24小时,熟化后背最长肌中央pH值低于6.0。执行哥伦比亚国家残留监控计划,确保兽药、农药、重金属、污染物等残留符合中哥及国际标准。生产基于HACCP体系,防止微生物污染。重大公共卫生疫情期间须落实防控措施,保障全过程无交叉污染。产品须卫生安全,适合人类食用。
(四)存放要求
输华牛肉应在冷库中设有专用区域,并明显标识。
五、证书要求
每集装箱须随附一份正本兽医卫生证书,证明产品符合中哥法律法规及《议定书》要求。证书须以中文、西班牙文和英文出具,英文内容必填,格式与内容需双方事先认可。
哥伦比亚主管部门须向中方备案检验检疫印章印模、证书样本、授权签证兽医名单及其签名式样、防伪标识说明及电子证书发送邮箱等信息。电子证书须在签发后48小时内通过中方指定途径发送。相关信息变更须提前一个月通报中方。哥方应通过官方渠道及时提供已签发证书的电子信息,确保准确与安全。
六、包装、贮存、运输及标识要求
输华冷冻牛肉须使用符合中国和哥伦比亚食品安全国家标准的食品接触材料包装。内包装应有单独包装,标明品名、产地国、生产企业注册编号、生产批号,使用中文与英文或中文与西班牙文。
外包装须标明产地国、产品名称、规格、产地(具体到州/省/市)、生产企业注册号、生产批号、目的地(中华人民共和国)、生产日期(年/月/日)、保质期、贮存条件,并加施官方检验检疫标识。预包装产品还需符合中国预包装食品标签相关规定。
从包装、贮存至运输全过程须符合两国卫生要求,防止致病微生物或有毒有害物质污染。冷冻牛肉应全程保持中心温度不高于-18℃。
货物装箱后须在哥方监督下加施封识,封识号须列明于兽医卫生证书中。运输途中不得拆包或更换包装。
海关总署
2023年11月15日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