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海关总署公告2023年第189号丨关于进口乌拉圭羊肉检验检疫要求的公告

海关总署公告2023年第189号丨关于进口乌拉圭羊肉检验检疫要求的公告 12360服务订阅号
2023-12-2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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导读:即日起,允许符合相关要求的乌拉圭羊肉(含可食用羊副产品)进口。

海关总署允许进口符合要求的乌拉圭羊肉

满足检验检疫及兽医卫生标准的乌拉圭羊肉可输华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进出境动植物检疫法》等相关法律法规,以及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总署与乌拉圭东岸共和国牧农渔业部签署的《关于中国从乌拉圭输入羊肉的检验检疫和兽医卫生要求议定书》,自公告发布之日起,允许符合相关要求的乌拉圭羊肉(含可食用羊副产品)进口至中国。

一、检验检疫依据

包括《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进出境动植物检疫法》《进出口商品检验法》等法律法规,以及《进出口食品安全管理办法》《进口食品境外生产企业注册管理规定》等规章。双边依据为中乌两国签署的《议定书》。

二、允许进口产品范围

允许进口的羊肉包括冷冻和冷鲜的剔骨与带骨可食用绵羊和山羊肉,指经宰杀、放血后去除毛、内脏、头尾及四肢(腕以下)的骨骼肌肉,不包括喉、舌、横膈肌、碎肉、下角料、机械分离肉及其他副产品。

允许进口的可食用羊副产品包括:冷冻未炼制体脂肪(不含内脏脂肪)、冷冻羊心、肝、肾、鞭、睾丸、蹄、尾、筋及板筋、冷冻羊骨。

三、生产企业要求

向中国出口羊肉的生产企业(含屠宰、加工、贮存企业)须位于世界动物卫生组织(WOAH)认可的口蹄疫无疫区,并接受乌拉圭牧农渔业部监管,符合中乌两国兽医卫生和公共卫生法规要求。

所有出口企业必须获得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总署注册,仅注册后生产的产品方可对华出口;未经注册企业不得输华。

四、检验检疫要求

(一)动物疫病管理

乌拉圭境内无羊痒病、绵羊痘、山羊痘、牛海绵状脑病、小反刍兽疫;该国为WOAH认可的口蹄疫免疫无疫国,但免疫仅限于牛。

(二)活羊来源要求

用于生产输华羊肉的活羊须:

  • 在乌拉圭出生、饲养并屠宰,具备可追溯身份标识;
  • 来自过去12个月内未引入过口蹄疫无疫区外偶蹄类动物的农场;
  • 按乌方口蹄疫监控系统进行流行病学监测且结果合格;
  • 来自过去12个月内未发生蓝舌病、结核病、副结核病、狂犬病、炭疽、羊布鲁氏菌病、绵羊附睾炎、山羊关节炎/脑炎、细粒棘球蚴病的农场;
  • 过去6个月未因其他应申报羊病受检疫限制或监测;
  • 屠宰前至少在最后饲养场连续饲养46天以上;
  • 屠宰前至少14天未接种炭疽活疫苗;
  • 从未饲喂含反刍动物肉骨粉或油渣的饲料。

(三)加工过程要求

1. 用于输华羊肉的活羊:

  • 未使用中乌双方禁用的兽药和饲料添加剂;
  • 在中方注册企业完成屠宰、加工和贮存;
  • 源自符合《议定书》规定的农场;
  • 运输及屠宰过程中未接触不符合要求的羊或其他动物;
  • 经宰前宰后检查,确认健康,无传染病、寄生虫病症状,胴体与脏器无病理变化,主要淋巴及腺体组织已去除。

2. 执行乌拉圭国家残留监控计划,确保兽药、农药、重金属、环境污染物等残留不超过中乌两国最高限量;

3. 产品不得被致病微生物污染,符合两国法律规定;

4. 不得与其他种类动物产品、非协议规定动物产品或非本企业产品混合加工;

5. 在重大公共卫生疫情流行期间,按国际标准实施全过程防控措施,防止交叉污染;

6. 产品卫生安全,适合人类食用;

7. 可食用羊副产品还需满足《议定书》规定的特定加工卫生条件。

(四)存放要求

存放输华羊肉的冷库或冻库须设有专用区域,并有明显标识。

五、证书要求

每批输华羊肉集装箱须随附至少一份正本兽医卫生证书,证明产品符合中乌兽医卫生和公共卫生法规及《议定书》要求。证书须以中文、西班牙文和英文书写或打印(英文必填),格式和内容需经双方事先认可。

乌拉圭牧农渔业部畜牧服务总局(DGSG)须向中方备案检疫印章印模、证书样本、授权签证兽医名单及其签名式样、防伪纸说明及电子证书发送邮箱等信息。如采用电子证书,应在签发后48小时内通过中方指定途径发送。相关信息变更须提前一个月通报中方。

DGSG应通过官方渠道及时向中方提供已签发证书的电子信息,确保数据准确与安全,便于中方核查。

六、包装、贮存、运输及标识要求

输华羊肉须使用符合中乌食品安全国家标准及国际卫生标准的全新材料包装。内包装应单独封装,并以中英文或中西文标明品名、产地国、生产企业注册号、生产批号;外包装须标注产品名称、产地国、规格、产地(具体到州/省/市)、注册号、批号、目的地(须注明“中华人民共和国”)、生产日期(年/月/日)、保质期、贮存温度,并加施官方检验检疫标识。预包装产品还应符合中国预包装食品标签相关法规和标准。

冷鲜真空包装羊肉保质期不得超过80天,非真空包装不得超过14天。

从包装、储存到运输全过程须符合中乌卫生要求,防止致病微生物或有毒有害物质污染。冷冻羊肉中心温度不得高于-15℃,冷鲜羊肉保持在0℃至4℃之间。

货物装箱后,须在DGSG监督下施加封识,封识号须列明于兽医卫生证书中。运输途中不得拆包或更换包装。

特此公告。

海关总署
2023年12月22日

【声明】内容源于网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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