海关总署发布进口原油采信管理公告
2024年1月1日起实施,明确检验采信范围、机构要求及申报流程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进出口商品检验法》及《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进出口商品检验采信管理办法》(以下简称《采信办法》),海关总署决定对进口原油实施检验采信管理,并发布2023年第193号公告,自2024年1月1日起施行。
一、采信商品范围
进口原油(HS编码2709000000)的收货人或其代理人可委托采信机构进行检验,海关将依据《采信办法》对检验结果予以采信。
二、检验项目与技术规范
采信机构须按照《进口原油采信检验项目、适用的技术规范及检验方法》(见附件1)开展检验工作,确保检测内容和技术标准符合规定。
三、检验报告要求
检验报告应符合《采信办法》第十三条要求,包含货物运输相关信息,并与所检原油的装载容器和运输工具信息一致。报告自签发之日起6个月内有效。
四、采信机构资质条件
1. 境内注册机构需取得检验检测机构资质认定(CMA)或获得CNAS认可的ISO/IEC 17025和ISO/IEC 17020体系认可;
2. 境外注册机构须获得ILAC-MRA签约认可机构实施的ISO/IEC 17025和ISO/IEC 17020体系认可;
上述机构的检验能力均须覆盖公告附件1列明的检验项目及方法。
申请机构应通过中国国际贸易单一窗口(https://www.singlewindow.cn)—业务应用—标准版应用—检验检疫—进出口商品检验采信提交材料,具体流程参见《“海关进出口商品检验采信机构目录管理”事项服务指南》(附件2)。
五、申报操作要求
对同一运输工具上的进口原油,海关实行统一检验监管模式。申请采信的,应在申报时于“货物属性”栏选择“检验结果需采信”,在“产品资质”栏填写“采信机构代码/检验报告编号”,并在“随附单据”栏上传检验报告及《质量安全符合性声明》(附件3)等文件。
本公告自2024年1月1日起执行。
附件: 1. 进口原油采信检验项目、适用的技术规范及检验方法.doc 2. “海关进出口商品检验采信机构目录管理”事项服务指南.doc 3. 质量安全符合性声明.doc
海关总署 2023年12月25日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