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海关总署公告2024年第10号丨关于发布《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对横琴粤澳深度合作区加工增值货物内销税收征管办法》的公告

海关总署公告2024年第10号丨关于发布《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对横琴粤澳深度合作区加工增值货物内销税收征管办法》的公告 12360服务订阅号
2024-01-2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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导读:本办法自合作区正式封关运行之日起实施。

海关总署发布横琴粤澳深度合作区加工增值货物内销税收征管办法

含进口料件加工增值超30%内销可免征进口关税

为贯彻落实《横琴粤澳深度合作区建设总体方案》,支持合作区高质量发展,海关总署发布《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对横琴粤澳深度合作区加工增值货物内销税收征管办法》,自合作区正式封关运行之日起实施。

根据《办法》,对合作区内企业生产的含进口料件且在区内加工增值达到或超过30%的货物,从合作区进入内地时免征进口关税,按实际报验状态征收进口环节增值税和消费税。深加工结转过程中总体增值达30%以上的内销货物,亦适用该政策。

适用政策的企业须在合作区内登记注册并具备独立法人资格。加工增值比例计算公式为:〔(货物出区内销价格-境外进口料件价格总和-境内区外采购料件价格总和)÷(境外进口料件价格总和+境内区外采购料件价格总和)〕×100%≥30%。相关价格依据海关审定完税价格办法确定。

“进口料件”指自境外进入合作区未办理纳税手续的货物,包括从内地特殊监管区域、保税场所及加工贸易企业转入的保税货物,以及申报出口进入合作区的内地货物。

合作区智慧口岸公共服务平台将支持企业备案及加工增值业务办理。企业首次申请政策优惠需通过平台“加工增值核算”模块向海关备案,内容涵盖企业信息、成品与料件信息、加工工艺等。出区内销前须申报加工增值情况,系统对符合30%以上增值的生成免征关税确认编号。若货物价格、料件成本或生产工艺未变化,无需重复申请;任一要素变动则需重新申报。

企业应如实申报并对其数据的真实性、准确性、完整性负责。凭确认编号办理进口申报时,报关单需按规定填制:申报地及进境关别为“横琴海关(5795)”,关联备案号填报确认编号(多个编号第二个起填入备注栏),征免性质为“含进口料件加工增值货物(496)”,监管方式为“一般贸易(0110)”,征减免税方式为“随征免性质(5)”,运输方式为“综合试验区(T)”。其余项目按现行规定执行。

海关将基于风险分析对企业申报的加工增值比例、价格、归类、原产地等涉税要素进行抽查审核,并对适用企业实施“一企一户”管理,依法开展稽查与核查。

以下情形不享受免征进口关税待遇:

  1. 涉及关税配额管理、贸易救济措施、中止关税减让义务、加征关税措施(不含已排除并处于排除期内的对美加征关税商品)的货物;
  2. 仅经掺混、更换包装、分拆、组合包装、削尖、简单研磨或切割等微小加工处理的;
  3. 其他按规定应征进口关税的情形。

对于加工增值不足30%的货物,内销时按实际报验状态全额征收进口关税、增值税和消费税,不适用选择性征税政策。若进口料件属于上述四类措施货物,一律按对应料件征税并执行相关措施。

本办法由海关总署负责解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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