海关总署发布2025年第21号公告:修订行政处罚裁量基准
自2025年3月1日起施行,进一步规范检验检疫领域执法行为
为规范海关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行使,适应《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境卫生检疫法》修订及执法实践需要,海关总署对《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行政处罚裁量基准(二)》进行修订,形成《海关总署关于修订〈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行政处罚裁量基准(二)〉的公告》(海关总署公告2025年第21号),自2025年3月1日起施行。现就重点内容解读如下:一、配套新法实施,优化事项设置
删除与新修订《国境卫生检疫法》不相适应的18项事项,新增16项内容,涵盖“轻微违法免罚”“初次违法免罚”以及常见案件、简易程序和快速办理案件中的违法情形。二、新增“初次违法免罚”清单,体现宽严相济
结合检验检疫申报专业性强、易出现非主观过错的特点,新增10项“初次违法免罚”事项,包括未按规定申报卫生检疫、出境竹木草制品未报检或报检不符、逃避进出口商品检验等。设定“初次”期限为24个月内,适用范围限于同一检验检疫业务领域的行政或刑事违法记录,确保执法统一性与企业权益保护并重。三、调整完善原有裁量规则
一是扩大“轻微违法免罚”范围,新增进出境人员未健康申报、携带低风险检疫物未申报、逃避商品检验等5种可免罚情形;二是聚焦粮食安全和进口食品监管,新增进出境粮食类违法情形4项、进口食品类3项,优化国境卫生检疫类从重情节表述8项;三是同步更新《简快案件裁量基准》,保持与《常见案件裁量基准》一致。四、热点问题解答
1. “轻微违法免罚”事项有哪些变化?
本次修订实现四大业务领域全覆盖——在原有国境卫生检疫、进出口食品安全、进出口商品检验基础上,新增进出境动植物检疫领域。免罚事项由10项增至15项,新增如未如实申报健康状况、携带低风险物品未申报等情形。
2. 为何将“未如实申报健康状况”纳入免罚?
实践中,因不了解规定、笔误或无法准确掌握健康信息导致的申报不实,主观过错较小。根据新《国境卫生检疫法》第四十四条,此类行为尚不构成情节严重的,可警告或处一万元以下罚款,具备容错空间。
3. 携带物免罚为何限定种类?
出于生活或自用目的携带少量动植物产品入境,若属检疫风险较低类别,可在防控生物安全前提下纳入免罚。但携带外来物种、病原体、有害生物等高风险物品未申报的,依法处罚。
4. 如何理解进口食品追溯记录的免罚条件?
进口商须在海关规定期限内建立并恢复完整的进口与销售记录,确保来源流向可追溯。例如,进口1000瓶红酒仅能恢复800瓶记录,则不符合溯源要求,不得免罚。
5. 为何增加“危险货物”排除免罚?
鉴于危险货物安全生产风险高,相关违法行为不予免罚。例如,夹藏烟花爆竹且货值4000元,虽低于5000元标准,但因属危险货物,仍需行政处罚。
6. 哪些情况不适用“初次违法免罚”?
违法手段恶劣、拒不配合海关执法的,不适用该清单。
7. “初次违法”如何认定?
时间范围为违法行为发生前24个月内;空间范围覆盖全国海关;事项范围限于同一检验检疫业务领域的行政或刑事违法记录。例如,某公司此前涉及卫生检疫违规,24个月后发生动植物检疫类初犯,符合条件的可适用免罚。
8. 出境竹木草制品免罚条件如何设定?
限于经深加工处理的低风险产品(如木家具、藤编品),且货物尚未实际出境并配合处置,以控制风险、鼓励及时纠正。
9. 木质包装未报检但检疫合格能否免罚?
需同时满足两个条件:一是木质包装已加施国际植物保护公约(IPPC)专用标识;二是“经检疫未见异常”,不包括发现异常后经处理合格的情形。
10. 《常见案件裁量基准》有何主要变化?
聚焦粮食和进口食品安全,新增进出境粮食类违法情形4项、进口食品类3项;依据新《国境卫生检疫法》,删除不适用的9项,新增8项。
11. 为何调整从重情节表述?
根据新法规定,重大传染病疫情启动应急响应需国务院批准,因此将“检疫传染病暴发流行期间”修改为“发生重大传染病疫情并依法启动应急响应期间”,更符合法律授权与实际管理需求。
12. 哪些案件可适用快速办理?
事实清楚、当事人书面申请、自愿认错认罚且有证据佐证的案件,符合以下之一即可快速办理:(1)法定处罚为警告或最高罚款3万元以下,或货值50万元以下、物品价值10万元以下;(2)属于《简快案件裁量基准(二)》列明情形,不受金额限制。但对公民罚没超1万元、法人超10万元的,不适用快速办理。
13. 删除“不涉及吊销许可证件”表述后是否均可快速办理?
报检内容与实际不符的行为,只要符合事实清楚、当事人认错认罚等条件,仍可快速办理。但若当事人要求听证,依据《海关办理行政处罚案件程序规定》第一百零六条,应转为一般程序处理。

来源“海关发布”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