石家庄航空口岸新增为药品进口口岸
国家药监局、海关总署联合公告,进一步优化药品进口布局

国家药监局与海关总署近日联合发布《关于增设石家庄航空口岸为药品进口口岸的公告》(国家药监局联合公告2022年第71号),正式批准石家庄航空口岸成为新的药品进口口岸。自公告发布之日起,除《药品进口管理办法》第十条规定的特殊药品外,其他进口中药(含中药材)、化学药品(包括麻醉药品、精神药品)均可经由石家庄航空口岸进口。
药材进口边境口岸汇总
截至目前,我国已设立以下药材进口边境口岸:黑龙江省黑河、东宁;吉林省集安、长白、图们、三合;内蒙古自治区二连浩特、满洲里;广西壮族自治区凭祥、东兴、龙邦、崇左市爱店;云南省瑞丽、天保、景洪、河口;新疆维吾尔自治区阿拉山口、霍尔果斯、吐尔尕特、红其拉甫;西藏自治区樟木、吉隆、普兰。
药品进口口岸汇总
目前,全国药品进口口岸覆盖北京市、天津市、上海市、大连市、青岛市、成都市、武汉市、重庆市、厦门市、南京市、杭州市、宁波市、福州市、广州市、深圳市、珠海市、海口市、西安市、南宁市等19个城市内直属海关所辖的所有口岸,以及苏州工业园区口岸、济南航空口岸、长沙航空口岸、郑州航空港口岸、沈阳航空口岸、无锡航空口岸、江阴港口岸、长春空港口岸、中山市中山港口岸、石家庄航空口岸。
相关文件
- 《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 海关总署关于进口药品通关口岸管理事宜的公告》(国食药监注〔2004〕115号)
- 《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 海关总署关于增列南宁市为药品进口口岸城市的公告》(国食药监注〔2004〕489号)
- 《海关总署 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关于开放黑河等20个边境口岸作为中药材进口通关口岸的通知》(署监发〔2005〕0130号)
- 《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总局 海关总署关于允许苏州工业园区口岸进口药品的公告》(2013年第41号)
- 《国家药品监督管理局 海关总署关于增设吉隆、普兰药材进口边境口岸的公告》(2018年第13号)
- 《国家药品监督管理局 海关总署关于增设济南航空口岸为药品进口口岸的公告》(2018年第36号)
- 《国家药品监督管理局 海关总署关于增设长沙航空口岸为药品进口口岸的公告》(2018年第37号)
- 《国家药监局 海关总署关于增设郑州航空港口岸为药品进口口岸的公告》(2019年第110号)
- 《国家药监局 海关总署关于增设沈阳航空口岸为药品进口口岸的公告》(2019年第116号)
- 《国家药监局 海关总署关于增设无锡航空口岸、江阴港口岸为药品进口口岸的公告》(2020年第97号)
- 《国家药监局 海关总署关于增设长春空港口岸为药品进口口岸的公告》(2021年第79号)
- 《国家药监局 海关总署关于增设中山市中山港口岸为药品进口口岸的公告》(2021年第154号)
- 《国家药监局 海关总署关于增设广西壮族自治区崇左市爱店口岸为药材进口边境口岸的公告》(国家药监局联合公告2022年第20号)
- 《国家药监局 海关总署关于增设石家庄航空口岸为药品进口口岸的公告》(国家药监局联合公告2022年第71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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供稿单位:黄埔海关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