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海关总署公告2024年第48号丨关于开展2023年进口货物使用去向统计调查的公告

海关总署公告2024年第48号丨关于开展2023年进口货物使用去向统计调查的公告 12360服务订阅号
2024-05-0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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导读:根据《全国经济普查条例》《国务院关于开展第五次全国经济普查的通知》和《第五次全国经济普查方案》,海关总署决定开展2023年进口货物使用去向统计调查工作。现将有关事项公告如下:

海关总署开展2023年进口货物使用去向统计调查

为国民经济核算提供基础数据,相关企业需按时在线填报调查表

根据《全国经济普查条例》及第五次全国经济普查相关文件要求,海关总署决定开展2023年进口货物使用去向统计调查,旨在了解进口货物在国内的最终使用与中间使用情况,为编制2023年投入产出表和供给使用表、开展国民经济核算提供基础支撑。

一、调查范围与对象
本次调查涵盖2023年在我国境内从事进口活动的部分法人单位,具体名单见附件。

二、调查内容
重点调查2023年进口货物在消费支出、资本形成及中间使用等方面的金额比例或主要去向。具体分为两类:

  • 617—1表:《一般货物进口使用去向》,适用于除加工贸易和保税物流货物外的其他进口货物;
  • 617—2表:《保税物流货物进口使用去向》,涵盖复出口、出区/出仓、区内转加工、转其他企业及区域间流转等情况。

调查表式及填报说明详见附件文档。

三、调查方式
调查对象需通过“海关统计专项调查调研系统”(http://43.248.49.212:81/survey/)或手机扫描二维码登录系统,在线完成填报。

四、时间安排
- 填报时间:2024年5月17日至5月29日;
- 数据审核与传输截止:2024年6月30日前,由海关总署完成数据采集、审核并提交国家统计局。

五、填报要求
此次调查是第五次全国经济普查的重要组成部分,调查对象须依法如实、及时填报。对故意伪报、瞒报行为,将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统计法》及相关法规处理。

六、支持与保密
各地海关将组织培训并提供填报指导,具体安排由属地海关另行通知。技术或业务问题可拨打海关服务热线12360咨询。
海关对所有填报信息严格保密,仅用于统计目的,未经许可不向第三方披露。

特此公告。

附件:
1. 调查对象名单.xls
2. 调查表式及填报说明.doc
3. 手机端系统登录二维码.doc

海关总署
2024年4月29日

【声明】内容源于网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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