海关总署允许符合要求的白俄罗斯蜂蜜进口
明确检验检疫、生产及标签等各项标准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进出境动植物检疫法》等相关法律法规,以及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总署与白俄罗斯共和国农业和食品部签署的《关于输华蜂蜜的检验检疫和兽医卫生要求议定书》,自公告发布之日起,允许符合相关要求的白俄罗斯蜂蜜进口至中国。
一、检验检疫依据
包括《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及其实施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进出境动植物检疫法》及其实施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进出口商品检验法》及其实施条例、《国务院关于加强食品等产品安全监督管理的特别规定》,以及《中华人民共和国进出口食品安全管理办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进口食品境外生产企业注册管理规定》等。同时依据中白双方签订的《议定书》执行。
二、允许进口产品范围
指蜜蜂采集植物花蜜、分泌物或蜜露,与自身分泌物混合后经充分酿造而成的天然甜物质。
三、生产企业要求
向中国出口蜂蜜的加工企业须经海关总署注册。白俄罗斯农业和食品部负责审核并推荐符合中方法规及《议定书》要求的企业。未经注册的企业不得对华出口。
四、检验检疫要求
1. 提供原料的蜜蜂应来自白俄罗斯境内经主管部门登记并有效监管的养蜂场。
2. 蜜源植物须安全无毒,不得为有毒或转基因植物。
3. 白俄罗斯境内无蜂房小甲虫病(蜂窝甲虫)和蜜蜂亮热厉螨病。
4. 养蜂场周边5公里范围内,在输华前12个月内无美洲蜂幼虫腐臭病和欧洲蜂幼虫腐臭病。
5. 针对蜜蜂瓦螨病:若存在风险,蜂蜜须通过孔径≤0.42mm滤器过滤;或加热至中心温度50℃持续20分钟以上;或冷冻至中心温度≤-12℃持续24小时以上,确保杀灭瓦螨及虫卵,并有效去除残体。
五、生产、贮存与运输要求
1. 养蜂场不得使用中国或白俄罗斯禁用的兽药。
2. 加工企业须建立溯源体系,确保蜂蜜可追溯至原养蜂场。
3. 兽药、农药、微生物、重金属及其他污染物残留量不得超过中白两国规定的最高限量。
4. 在重大公共卫生事件期间,企业须按国际标准落实疫情防控措施,防止交叉污染。
5. 产品应卫生、安全,适合人类食用。
6. 全过程须符合中白卫生标准,防止污染,不得与其他不符合要求的产品混装或混合加工。
7. 白方需做好从养蜂场到包装各环节标识管理,设立独立区域存放输华蜂蜜并明确标示。
8. 集装箱装运后须在官方监督下加施封识,封识号须列于兽医卫生证书中,运输途中不得拆包或更换包装。
六、证书要求
每批输华蜂蜜须随附一份正本卫生证书,证明其符合中白兽医与公共卫生法律法规及《议定书》要求。证书须以中文、俄文和英文出具,格式和内容需经双方事先认可。
白方须向中方备案检验检疫印章印模、证书样本、授权签证人员名单及其签名式样、防伪标识说明等资料,如有变更须提前一个月通报。
七、包装与标识要求
包装材料须符合中国食品安全国家标准中的食品接触材料规定。
包装应密封,并以中文标明品名、规格、产地(具体到州/省/市)、生产企业注册号、生产批号、目的地(中华人民共和国)、生产日期(年/月/日)、保质期。
预包装产品还需符合中国关于预包装食品标签的相关法律法规和标准要求。
海关总署
2023年11月17日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