进口尼加拉瓜野生水产品检验检疫要求
符合中国法规的输华水产品准入条件详解
进口尼加拉瓜
野生水产品
检验检疫要求
尼加拉瓜位于中美洲中部,北接洪都拉斯,南邻哥斯达黎加,东临加勒比海,西濒太平洋,拥有丰富的野生水产品资源。
根据《关于进口尼加拉瓜野生水产品检验检疫要求的公告》,符合相关标准的尼加拉瓜野生水产品现允许进口。具体要求如下:
PART.01 检验检疫依据
(一)《中华人民共和国进出境动植物检疫法》及其实施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进出口商品检验法》及其实施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及其实施条例。
(二)《中华人民共和国进出口食品安全管理办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进口食品境外生产企业注册管理规定》。
(三)《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总署与尼加拉瓜共和国农业保护与健康研究所关于尼加拉瓜输华野生水产品的检验检疫和兽医卫生要求议定书》。
PART.02 野生水产品范围
指供人类食用的野生水生动物产品及其制品,不包括《濒危野生动植物种国际贸易公约》(CITES)附录和中国国家重点保护野生动物名录所列物种、活水生动物及繁殖材料。
PART.03 生产企业要求
向中国出口的生产企业(含捕捞船、加工船、运输船、加工厂、独立冷库)须经尼加拉瓜官方批准并接受有效监管,其卫生条件应符合中尼两国食品安全、兽医卫生及公共卫生法规。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相关企业须在中方注册,未注册企业不得对华出口。注册产品种类应在野生水产品范围内。
PART.04 进口产品要求
(一)须在尼加拉瓜本国或国际水域合法捕捞。
(二)原料及成品不得来自以下情形涉及区域:
1. 尼境内发生世界动物卫生组织(WOAH)规定的必须通报的水生动物疫病,可能导致产品受感染;
2. 尼境内发生重大食品安全事件,已影响或可能影响输华产品;
3. 已出口或拟出口产品严重违反中国法律法规;
4. 生产企业发生重大公共卫生事件(如员工感染重大传染病),可能造成产品污染。
(三)不得使用双方禁用的药物或添加剂;按规定使用限用或允许使用的物质;经检测无致病微生物、有毒有害物质和异物残留。
(四)经主管当局检疫,产品卫生安全、适合人类食用,无传染病或寄生虫病病理指征,未检出《中华人民共和国进境动物检疫疫病名录》及WOAH规定必须通报的疫病。
(五)从捕捞到出口全过程须符合中尼双方卫生要求和可追溯要求,并满足冷链运输安全规范。
(六)在新冠肺炎疫情期间,企业应遵循联合国粮农组织(FAO)指南开展防疫工作,定期检测员工健康状况,制定防控措施,确保各环节防止新冠病毒污染。
PART.05 包装要求
输华野生水产品应使用符合国际卫生标准的全新材料包装,具备单独内包装,内外包装需能有效防止外界污染。
内外包装须有牢固、清晰、易识别的中英文或中西文标签,内容包括:商品名与学名、规格、生产日期、批号、保质期、保存条件、生产方式(野生捕捞)、原产国、生产地区、生产企业名称及注册编号、地址(具体至州/省/市)、目的地(标注为中华人民共和国)。
以预包装形式进口的产品,其中文标签须符合中国进口预包装食品标签相关规定。
PART.06 随附证书要求
每集装箱输华野生水产品应至少随附一份正本兽医(卫生)证书,证明产品符合中尼兽医卫生、公共卫生法规及相关议定书要求。
证书须完整填写捕捞、加工、包装、存储、运输、中转和出口等环节涉及的所有生产企业信息,包括捕捞船、加工船、运输船、加工厂和冷库的名称及注册编号,不得遗漏。
证书须使用中文和英文印制(英文为必填语言),格式和内容须事先经双方认可。尼方应将证书样本、官方印章和签字官员笔迹样式提交中方备案,如有变更,应至少提前一个月通知中方。
PART.07 其他要求
中国海关依法对输华野生水产品实施进口检验检疫。
不合格产品将依据中国法律法规予以退回、销毁或其他处理。对存在严重问题或多次出现不合格的生产企业,中方有权采取加强查验或暂停进口等措施。
建议进口商在采购前仔细阅读相关公告,确保产品合规。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