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品中污染物限量》(GB 2762-2022)解读
新标准已于2023年6月30日起实施,涉及铅、汞、砷等多项指标修订
《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品中污染物限量》(GB 2762-2022)由国家卫生健康委、市场监管总局于2022年7月28日联合发布,并于2023年6月30日正式实施,替代原GB 2762-2017及第1号修改单。该标准是食品安全通用强制性标准,对保障公众健康、规范食品生产经营具有重要意义。
一、食品中污染物的定义
食品中污染物指在生产(种植、饲养)、加工、包装、贮存、运输、销售等过程中产生或由环境污染带入的化学性有害物质,非人为添加。主要包括:
- 有害元素:如铅、镉、汞、砷;
- 有机污染物:如苯并[a]芘、N-二甲基亚硝胺、3-氯-1,2-丙二醇;
- 工业化学品:如多氯联苯;
- 真菌毒素:如黄曲霉毒素、脱氧雪腐镰刀菌烯醇;
- 包装材料迁移物:如锡。
二、主要危害
食品污染物是影响食品安全的关键因素,长期摄入可能引发慢性中毒,损害神经系统、肝脏、肾脏等器官功能。典型危害包括:
- 铅:损害神经、消化、造血和生殖系统;
- 镉:蓄积于肝肾,导致骨质疏松、“痛痛病”等;
- 亚硝酸盐:可致缺氧中毒,且具致癌风险。
三、标准定位与适用范围
GB 2762规定除农药残留、兽药残留、生物毒素和放射性物质外的化学污染物限量要求。而真菌毒素限量由GB 2761单独规定。
四、修订原则
本次修订基于最新风险监测与评估结果,参考国际食品法典委员会(CAC)标准制定原则,坚持以下原则:
- 以保障公众健康为核心目标;
- 以科学风险评估为基础;
- 结合我国污染现状与行业实际;
- 强化源头控制与过程管理。
五、主要修订内容
- 术语更新:删除“可食用部分”的两项注释。
- 应用规则完善:优化干制品污染物限量计算方式。
- 铅限量调整:修订蔬菜、水果、坚果、肉制品、乳制品、饮料、酒类、特殊膳食用食品等多个类别的铅限量值及分类描述。
- 汞限量调整:更新水产动物及其制品、食用菌中汞限量;调整谷物中“大米”“玉米面”等名称为“大米(粉)”“玉米糁(渣)”;“矿泉水”改为“饮用天然矿泉水”。
- 砷限量调整:修订谷物、食用菌、油脂、调味品中砷限量;新增调制乳粉的砷限量。
- 表注优化:将原一级分类下的注释移至表头;“薄板”改为“薄钢板”。
- 苯并[a]芘限量加严:谷物类中稻谷、糙米、大米、小麦粉等产品苯并[a]芘限量从5.0μg/kg降至2.0μg/kg;类别扩展至玉米粉、玉米糁。
- 多氯联苯限量更新:水产动物及其制品中限量由0.5mg/kg调整为20μg/kg;新增水产动物油脂限量为200μg/kg。
- 检验方法更新:包装饮用水污染物检测方法统一采用GB 8538《饮用天然矿泉水检验方法》。
- 婴幼儿配方食品折算比例明确:液态婴儿配方食品铅、亚硝酸盐、硝酸盐限量按8:1比例折算。
- 附录A食品类别说明更新:删除腌渍蔬菜、炼乳等类别;新增水果干、干制蔬菜、酱腌菜、干制藻类、奶油、含氢化油脂制品、双孢菇等新鲜食用菌类别;完善部分食品名称描述。
六、标准实施要求
GB 2762为强制执行的国家标准,自2023年6月30日起施行,旧版标准同时废止。已生产的产品在保质期内可继续销售。
实施中应遵循以下原则:
- 食品生产企业须依法依标组织生产,确保污染物含量符合限量要求;
- 对未涵盖的污染物,生产者应采取措施将其含量控制在尽可能低的水平;
- 加强原料管控,从源头降低污染风险;
- 强化生产过程管理,鼓励采用严于国标的内控标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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供稿单位:黄埔海关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