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海关总署公告2023年第197号丨关于修订《〈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进出口货物减免税管理办法〉实施有关事项的公告》的公告

海关总署公告2023年第197号丨关于修订《〈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进出口货物减免税管理办法〉实施有关事项的公告》的公告 12360服务订阅号
2024-01-0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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导读:本公告自2024年1月1日起执行,海关总署公告2021年第16号附件2、6、17、20同时废止。

海关总署发布2023年第197号公告

修订进出口货物减免税管理相关法律文书格式

根据新修订的《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自2024年1月1日起施行),为确保法规衔接与执行统一,海关总署对2021年第16号公告中涉及的附件2、6、17、20所列法律文书格式文本进行修订。

本次修订涵盖《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进出口货物征免税确认通知书》《不准予办理减免税货物税款担保通知书》《不准予办理减免税货物贷款抵押通知书》及《不准予办理减免税货物贷款抵押延期通知书》等文书格式,具体内容详见公告附件。

本公告自2024年1月1日起实施,原海关总署公告2021年第16号相应附件同时废止。

海关总署
2023年12月29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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