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海关总署公告2023年第21号丨关于进口水泥采信要求的公告

海关总署公告2023年第21号丨关于进口水泥采信要求的公告 12360服务订阅号
2023-03-1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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导读:本公告自 2023年3月15日起执行。

海关总署发布进口水泥采信管理公告

明确检验采信范围、技术规范及申报要求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进出口商品检验法》及《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进出口商品检验采信管理办法》,海关总署决定对进口水泥实施检验采信管理,并发布2023年第21号公告,自2023年3月15日起施行。

一、采信商品范围
进口水泥(HS编码2523290000)的收货人或其代理人可委托采信机构实施检验,海关将依据相关规定对检验结果予以采信。

二、检验项目与技术规范
采信机构须按照《进口水泥采信检验项目、适用的技术规范及检验方法》所列要求开展检验工作。

三、检验报告要求
检验报告应符合《采信办法》第十三条相关规定,并附有采信商品照片。报告自签发之日起六个月内有效。

四、采信机构资质要求
1. 境内注册机构需取得CMA资质认定或CNAS认可,且具备附件1规定的检验能力;
2. 境外注册机构须获得ILAC-MRA签约认可机构的ISO/IEC 17025体系认可,检验能力覆盖附件1所列项目。

申请机构应通过中国国际贸易单一窗口(https://www.singlewindow.cn)提交申请材料,路径为:业务应用—标准版应用—检验检疫—进出口商品检验采信。

五、进口申报要求
申报时应在“货物属性”栏选择“检验结果需采信”,在“产品资质”栏填写“采信机构代码/检验报告编号”,并在“随附单据”栏上传《质量安全符合性声明》。

本公告自2023年3月15日起执行。

海关总署
2023年3月10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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