RCEP技术性贸易措施指南(食品接触材料篇·上)
聚焦日本、韩国、澳大利亚及新西兰食品接触材料监管要求,助力企业开拓RCEP市场

2020年11月15日,东盟十国与中国、日本、韩国、澳大利亚、新西兰共同签署《区域全面经济伙伴关系协定》(RCEP),并于2022年1月正式生效。首批生效国家包括文莱、柬埔寨、老挝、新加坡、泰国、越南及中国、日本、新西兰、澳大利亚。随后,RCEP陆续对韩国(2022年2月)、马来西亚(3月)、缅甸(5月)生效。
为贯彻落实《商务部等6部门关于高质量实施〈区域全面经济伙伴关系协定〉(RCEP)的指导意见》中“加强对RCEP成员国技术性贸易措施研究”的要求,本文梳理日本、韩国、澳大利亚和新西兰在食品接触材料领域的技术法规与合规要求,为出口企业提供参考。
日本
监管机构
日本厚生劳动省(MHLW)为主要监管部门,同时依托日本卫生烯烃与苯乙烯塑料协会(JHOSPA)、日本卫生PVC协会(JHPA)、日本纸业协会(JPA)等行业组织制定自律标准。
技术法规与标准
监管体系以《食品安全基本法》和《食品卫生法》为基础,辅以厚生劳动省第370号公告《食品、食品添加剂等的规范准则》第三章,对陶瓷、玻璃、搪瓷、橡胶、塑料等材质提出具体限制。此外,乳制品专用包装需符合1951年52号令特殊要求。
目前,日本正推进食品接触材料正面清单制度,仅允许使用清单内物质,相关草案持续修订中,最新版本于2022年3月公开征求意见。
合格评定程序
进口食品接触材料实行全链条监管:
- 出口前自查:出口企业须自行完成合规检测;
- 进口前通报:进口商需向厚生劳动省提交产品成分、生产工艺、检测报告等资料;
- 文件审查与现场核查:必要时,厚生劳动省可开展双边会谈或派员赴产地检查;
- 口岸检验:各检疫站依据违规风险和年度监控计划决定是否实施抽样检测。
提示
自2020年6月正面清单实施以来多次修订,尚未列入清单的新物质应尽快申报;已许可物质需关注新草案中的变更内容。
韩国
监管机构
韩国食品药品安全部(MFDS)负责食品接触材料的统一监管。
技术法规与标准
通过《食品用器具、容器、包装的标准与规范》对陶瓷、玻璃、纸张、金属等材料设定终产品标准,不设原料许可制度。标准中明确铅、镉、汞、六价铬总含量不得超过100mg/kg,该要求我国尚无对应规定。
合格评定程序
实行全过程安全控制机制:
- 事前确认登记:出口国生产企业可申请MFDS现场审核,通过后进口时免于精密检验,仅需提交合规文件,提升通关效率。申请需缴纳约30美元费用并承担韩方差旅成本。
- 进口与流通环节抽查:所有批次进行感官检验,约20%抽样送实验室检测;首次进口产品须全项目检验;历史记录良好者可降低抽检频率或采用验证放行。
- 精密检验:对不合格记录较多的企业实施强化监管,检验比例可达1%-100%;同类产品生产企业若出现违规,将面临为期一年的批批检验。
不合格产品将被临时禁止进口,直至查明原因并整改。
提示
进口时须提供符合MFDS要求的实验室检测证书(Certificate of Laboratory Testing),其中须包含样品采样时间、地点及运输信息。
澳大利亚/新西兰
监管机构
由澳大利亚新西兰食品标准局(FSANZ)统一监管,依据《澳大利亚新西兰食品标准法典》执行。
技术法规与标准
《食品标准法典》第1.1.1-10(11)条规定食品接触材料不得对人体造成伤害,但未列出许可物质清单或添加剂使用范围。
现行主要标准包括:
- AS 2070:1999:适用于塑料类食品接触材料,参考美国FDA 21 CFR及欧盟FCM法规;
- AS 4371:2012:针对陶瓷餐具,规定铅、镉迁移限量。
澳大利亚卫生部发布《化学品进口商和制造商指南》,将食品接触化学品分为“豁免”“报告”“评估”三类,并要求保留证明其无健康危害的记录。
合格评定程序
进口流程如下:
- 货物抵澳前,通过“一体化货物通关系统”(ICS)提交运输详情、货物信息及预计到港时间;
- 提交“货物运抵前报告”“货物清单报告”及海运/空运货物报告;
- 货物抵达后提交运抵报告及卸货报告(码头运营商负责);
- 由进口商或报关代理提交“进口报关单”完成清关;
- 瓷器、陶器、搪瓷空心容器须贴标,标明原产国及商品真实描述,使用清晰英文标识。
提示
由于本地法规未明确许可材料,建议出口企业参照美国FDA 21 CFR或欧盟FCM法规进行合规设计。
本文信息来源于国内外政府官网及相关专业平台,仅供参考,具体执行以主管机构最新解释为准。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