海关总署允许进口符合检疫要求的老挝烟叶
根据公告2022年第124号,老挝烟叶在满足植物检疫条件后可输华
海关总署发布2022年第124号公告,正式允许符合相关植物检疫要求的老挝烟叶进口。该政策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生物安全法》《进出境动植物检疫法》及中国海关总署与老挝农林部签署的议定书实施。
一、允许进境商品
经初烤或复烤的烟叶(学名:Nicotiana tabacum L.)。
二、产地与企业要求
来自老挝全境烟叶产区。种植基地和加工企业须由老挝农林部备案,并经中方与老方共同批准注册。出口前,老方需向中方提交注册企业名单,获批准企业信息将在中方官网公布并动态更新。
三、关注的检疫性有害生物
包括但不限于:蒺藜草属(非中国种)、飞机草、紫茎泽兰、刺茄、菟丝子属、烟草甲等。
四、出口前检疫要求
1. 田间管理:输华烟叶不得携带中方关注的有害生物、土壤、活虫或其他外来杂质。
2. 加工监管:全过程须在老方监督下进行,防止混入他国烟叶;仓储期间须监测害虫,发现活虫需熏蒸处理;若检出杂草籽如飞机草、紫茎泽兰,须有效清除。
3. 包装规范:须密封包装,标明烤烟类型、生产年份、等级及加工厂名称;包装材料应干净卫生,符合中国检疫标准。
4. 出口检验与预检:老方须对出口烟叶实施检疫,确保无禁止性有害生物。中方将派员赴老挝实施采购前预检,未经预检合格不得签订合同或输华。
5. 植物检疫证书:合格货物须附具植物检疫证书,注明“该批货物符合老挝烟叶输华植物检疫要求,不带中方关注的检疫性有害生物和土壤”。如实施熏蒸,须注明药剂种类、浓度、时间及温度。
五、进境检疫与不合格处理
1. 单证核查:查验《进境动植物检疫许可证》、植物检疫证书、包装标识及货证一致性。
2. 现场检疫:按中国法律法规实施检验检疫,合格后准予进境。
3. 不合格处理:
- 未通过预检的,不准进境;
- 检出关注有害生物的,经有效除害处理合格后放行,无法处理的作退回或销毁;
- 检出其他检疫性有害生物的,依规实施除害措施;
- 重金属或农药残留超标的,一律退回或销毁。
出现上述问题,中方将通报老方,并视情况暂停相关企业或整体进口,直至风险解除。
六、回顾性审查机制
中方将结合老挝烟叶疫情动态及口岸截获情况开展风险评估,必要时与老方协商调整检疫性有害生物名录及相关检疫措施。
本公告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海关总署
2022年12月9日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