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海关总署公告2024年第39号丨关于进口乌拉圭野生水产品检验检疫和卫生要求的公告

海关总署公告2024年第39号丨关于进口乌拉圭野生水产品检验检疫和卫生要求的公告 12360服务订阅号
2024-04-1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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导读:即日起,允许符合以下相关要求的乌拉圭野生水产品进口。

海关总署发布进口乌拉圭野生水产品检验检疫新规

符合要求的乌拉圭野生水产品即日起可输华

根据中国法律法规及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总署与乌拉圭东岸共和国牧农渔业部签署的《关于乌拉圭输华野生水产品的检验检疫和卫生要求议定书》,自公告发布之日起,允许符合相关要求的乌拉圭野生水产品进口至中国。

一、检验检疫依据

包括《中华人民共和国进出境动植物检疫法》《进出口商品检验法》《食品安全法》及其实施条例;《进出口食品安全管理办法》《进口食品境外生产企业注册管理规定》;以及中乌双方签署的《议定书》。

二、进口产品范围

野生水产品指供人类食用的野生水生动物产品及其制品、藻类等海洋植物产品及其制品。不包括《濒危野生动植物种国际贸易公约》(CITES)附录和中国国家重点保护野生动物名录所列物种,以及活水生动物和繁殖材料。

三、生产企业要求

向中国出口的生产企业(含加工企业、捕捞船、运输船、加工船、独立冷库)须经乌拉圭官方批准并在其有效监管下运行,卫生条件须符合中乌两国食品安全与公共卫生法规。

生产企业应由乌拉圭牧农渔业部向海关总署推荐注册,未获注册企业不得对华出口。

四、进口产品要求

乌方须确保输华野生水产品:

  1. 在乌拉圭或国际海域合法捕捞;
  2. 原料及产品未涉及以下情形:
    • 乌拉圭境内发生《进境动物检疫疫病名录》或世界动物卫生组织(WOAH)规定的必须通报的水生动物疫病,可能污染产品;
    • 发生重大食品安全事件,影响产品质量;
    • 生产企业发生重大公共卫生事件,可能导致产品污染;
    • 已出口或拟出口产品严重违反中乌法律法规或《议定书》;
    • 捕捞海域受放射性等污染物影响,可能造成污染。
  3. 未添加双方禁用药物或添加剂,按规定使用限用或允许物质,有毒有害物质及致病微生物符合安全标准;
  4. 经检验检疫,产品卫生安全、适合人类食用,无传染病或寄生虫病迹象,未检出相关疫病;
  5. 全过程(捕捞、加工、包装、储存、运输、中转、出口)符合双方卫生与可追溯要求,并满足冷链安全规范。

五、证书要求

每批或每集装箱产品须随附一份正本卫生证书,证明其符合中乌兽医与公共卫生法规及《议定书》要求。证书须完整填写从捕捞到出口各环节涉及的生产企业信息,包括名称和注册编号。

证书使用中文、西班牙文和英文印制,其中英文和西班牙文为必填语言。格式与内容须经双方认可。乌方须向中方备案证书样本、签发机构印章、官方兽医官名单及其签字。如变更,须至少提前一个月报备。

六、包装和标识要求

产品须有外包装和独立内包装,材料应全新并符合国际卫生标准,防止污染。

直接进入中国市场的,内外包装须标注牢固、清晰的中英文或中西文标签,内容包括:商品名与学名、规格、生产日期、批号、保质期、保存条件、生产方式(野生捕捞)、原产国、生产地区、企业名称及注册编号、地址(具体到州/省/市)、目的地(中华人民共和国)。

非直接消费用途(如加工原料、复出口)的产品,外包装须标明上述信息。

以预包装形式输华的,中文标签须符合中国进口预包装食品标签相关规定。

七、其他要求

中国海关依法对进口产品实施检验检疫。不符合要求的产品将被退回、销毁或作其他处理。对多次不合格或存在严重问题的生产企业,海关将采取加严查验或暂停进口等措施。

特此公告。

海关总署
2024年4月10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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