海关总署允许进口法国熟制猪肉制品
符合检验检疫要求的法国熟制猪肉制品即日起可输华
海关总署发布2023年第51号公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进出境动植物检疫法》等相关法律法规,以及中国与法国达成的检验检疫和兽医卫生条件议定书,即日起允许符合要求的法国熟制猪肉制品进口至中国。
一、检验检疫依据
包括《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进出境动植物检疫法》《进出口商品检验法》等法律法规,以及《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总署和法兰西共和国农业与粮食主权部关于中国从法国进口熟制猪肉制品的检验检疫和兽医卫生条件议定书》。
二、允许进口产品范围
指以猪肉为主要原料,经中方认可的熟制工艺处理、可直接食用的去骨猪肉制品,具体包括:
- 熟制火腿
- 熟制香肠(如法式andouilles、andouillettes、boudins noirs、boudins blancs、quenelles)
- 肉酱类产品(如rillettes、galantines、ballotines)
- 熟制猪肉块(如rôti、jambonneau、jarret)
熟制方式须满足以下任一条件:
1. 灌装猪肉:密封容器中经杀菌、冷却处理,保持商业无菌;
2. 烹调猪肉:中心温度达70℃以上并维持至少30分钟,后续包装避免交叉污染。
三、生产企业要求
原料猪须来自获得中方注册的屠宰场和加工企业。出口企业须符合中法两国兽医卫生及公共卫生法规要求,并经海关总署依据《进口食品境外生产企业注册管理规定》注册。未获注册企业不得对华出口。
四、检验检疫要求
1. 疫病管理:法国境内无口蹄疫、猪水泡病、猪瘟、捷申病、牛瘟。非洲猪瘟防控按中法2021年签署的区域化管理合作协议执行。
2. 屠宰用猪来源要求:
- 出生并饲养于法国;
- 来自过去12个月内无炭疽、布氏杆菌病、结核病、伪狂犬病、传染性肠胃炎及猪蓝耳病临床症状的农场;
- 过去6个月内无旋毛虫病发生;
- 未因欧盟或法国规定应申报的猪病被限制或监测。
3. 加工过程要求:
- 宰前宰后检验符合中法法规;
- 猪只健康无传染病症状,胴体无病理变化;
- 原料来自中方注册企业;
- 在专用生产线加工,不含其他动物源性成分;
- 辅料符合中法法律规定;
- 兽药、农药、重金属、食品添加剂等残留不超中法及欧盟限量标准;
- 产品无致病微生物污染,安全卫生,适合人类食用。
4. 存放要求:出口产品在冷库中应设有专门存放区域。
五、证书要求
每批产品须随附正本卫生证书,证明其符合中法兽医卫生及公共卫生法规和双边议定书要求。证书须以中文、法文和英文出具,格式内容需事先获双方认可。法方须通过官方渠道向中方提供电子证书信息,便于查验。检疫印章、证书样本、兽医签名、验讫标记等资料须向中方备案,变更须提前一个月通报。
六、包装要求
内外包装须使用符合国际标准的全新材料。包装上应用中法文标明:产地国、品名、生产企业注册号、生产批号;外包装还需标注规格、产地(具体到州/省/市)、目的地(中华人民共和国)、重量、生产厂名、储存温度、生产日期和保质期,并加施经中方备案的检验检疫合格标志。预包装产品须符合中国预包装食品标签相关法规和标准。
七、储存运输要求
从储存到运输全过程须保持兽医卫生条件,防止污染。应在适宜温度条件下进行储存和运输。货物装箱后,须在法国官方兽医监督下施加铅封,铅封号须在卫生证书中注明。运输途中不得拆包或更换包装。
海关总署
2023年5月20日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