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海关总署公告2024年第14号丨关于进口爱尔兰种猪检疫和卫生要求的公告

海关总署公告2024年第14号丨关于进口爱尔兰种猪检疫和卫生要求的公告 12360服务订阅号
2024-02-0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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导读:本公告自发布之日起施行。海关总署公告2021年第82号同时废止。

海关总署允许符合检疫要求的爱尔兰种猪进口

根据最新公告,自2024年2月1日起实施新检疫和卫生条件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生物安全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进出境动植物检疫法》及相关双边协议,海关总署发布2024年第14号公告,正式允许符合条件的爱尔兰种猪进口。该公告自发布之日起施行,原2021年第82号公告同时废止。

一、检验检疫依据
(一)《中华人民共和国生物安全法》;
(二)《中华人民共和国进出境动植物检疫法》及其实施条例;
(三)《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总署与爱尔兰共和国农业、食品和海事部关于中国从爱尔兰输入种猪的检疫和卫生条件议定书》。

二、检疫审批要求
爱尔兰方须在确认中方已签发《进境动植物检疫许可证》后实施检验检疫。每份许可证仅限进口一批种猪。

三、爱尔兰动物卫生要求
爱尔兰境内无猪布鲁氏菌病、非洲猪瘟、古典猪瘟、口蹄疫、猪水疱病、猪捷申病,并未针对上述疫病接种疫苗。一旦发生相关疫情,应立即通报并暂停对华出口。

四、输华种猪农场卫生要求
(一)农场须接受爱尔兰官方兽医有效监管;
(二)符合生物安全建设标准;
(三)近三年内未发生猪布鲁氏菌病、伪狂犬病、萎缩性鼻炎、传染性胸膜肺炎、传染性胃肠炎及结核病;
(四)近三年临床检查及血清学、病毒学检测未发现猪繁殖与呼吸综合征。

五、疫病检测要求
输华种猪须在农场完成以下疫病的临床检查和实验室检测,结果均须为阴性:
1. 猪痢疾:粪拭子病原培养或PCR检测;
2. 猪布鲁氏菌病:竞争法ELISA;
3. 猪伪狂犬病:1:4稀释血清中和试验或ELISA;
4. 猪传染性胃肠炎:1:8稀释血清中和试验,阳性时用ELISA区分病毒类型;
5. 猪传染性胸膜肺炎:ELISA或1:10稀释血清补体结合试验(2型和8型);
6. 猪繁殖与呼吸综合征:ELISA、间接免疫荧光抗体试验(1:20稀释血清)或免疫过氧化物酶单层细胞试验。

检测阳性个体须剔除;若同场种猪总体阳性率超过10%,全群不得进入隔离场。

六、隔离检疫要求
(一)种猪须在批准隔离场隔离至少30天,期间不得与非输华动物接触;
(二)隔离期间逐头进行临床检查,并在入场至少14天后按上述第五条要求开展疫病检测,结果阴性方可输华;
(三)在官方认可兽医监督下,使用批准药物进行体内外寄生虫驱虫;
(四)在官方监督下接种钩端螺旋体病疫苗;可接种猪细小病毒、猪丹毒杆菌、猪圆环病毒2型疫苗。未经中方同意,不得使用其他疫苗。

七、出口前检疫
出口前24小时内须对种猪逐头临床检查,确保健康、无传染病症状及外伤,适合运输。

八、消毒、包装与运输
(一)运输工具(箱、船、车、飞机)应清洁卫生,并使用爱方批准的消毒剂消毒;
(二)隔离及运输期间所用饲料、垫草须符合兽医卫生要求;
(三)运输途中不得经过猪类重大疫病流行区,不得与其他动物接触;种猪运抵启运机场后须在24小时内装机;
(四)须按检疫许可证指定路线和时限抵达中国入境口岸。航班可经第三国,但停留不得超过24小时,且种猪不得卸机,禁止添加其他动物、饲料或水源。

九、检疫证书
经检疫合格的种猪,由爱尔兰方按照双方确认格式签发动物卫生证书。

本公告自2024年2月1日起施行。

海关总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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