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海关总署 农业农村部公告2024年第16号丨关于防止黑山非洲猪瘟传入我国的公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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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4-02-0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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导读:本公告自发布之日起实施。

海关总署 农业农村部公告2024年第16号

关于防止黑山非洲猪瘟传入我国的公告

2024年1月17日,黑山向世界动物卫生组织(WOAH)报告,其尼科希奇区发生一起非洲猪瘟疫情。为防范疫情传入,保护我国畜牧业安全,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进出境动植物检疫法》及其实施条例等法律法规,现公告如下:

一、禁止直接或间接从黑山输入猪、野猪及其产品。

二、禁止通过寄递或携带方式将黑山的猪、野猪及其产品带入我国,一经发现一律退回或销毁。

三、来自黑山的进境船舶、航空器等运输工具卸下的动植物性废弃物、泔水等,须在海关监督下进行除害处理,不得擅自处置。

四、边防检查等部门截获的非法入境黑山猪类及相关产品,须在海关监督下销毁。

五、违反上述规定者,将依法由海关处理。

六、各级海关与农业农村部门应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进出境动植物检疫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动物防疫法》等规定,密切协作,落实检疫、防疫和监管措施。

本公告自发布之日起实施。

海关总署 农业农村部
2024年2月1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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