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海关总署公告2023年第86号丨关于发布《进口离岸现货交易大豆监督管理规范(试行)》的公告

海关总署公告2023年第86号丨关于发布《进口离岸现货交易大豆监督管理规范(试行)》的公告 12360服务订阅号
2023-07-1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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导读:本规范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海关总署发布进口离岸现货交易大豆监管规范

试行规范明确检疫、申报及调运管理要求,强化全流程监管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生物安全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法》等法律法规,海关总署制定并发布《进口离岸现货交易大豆监督管理规范(试行)》,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该规范适用于通过深圳前海联合交易中心(以下简称“前海联交中心”)进口、交易的用于加工的非种用大豆。前海联交中心需建设信息化交易系统,并向海关推送相关数据,同时建立进口商白名单并向海关总署报备,仅名单内企业可开展相关业务。

海关总署负责全国范围内的监督管理与协调,直属海关负责本关区具体组织实施及保税交易库的考核认定,隶属海关则负责辖区内日常监管工作。

申请设立保税交易库的企业须为保税仓库或海关特殊监管区域内仓储场所经营方,经前海联交中心推荐后向所在地直属海关提交申请材料。符合条件并通过防疫检查的,由直属海关认定并公布,同时报备海关总署。库区改建、迁址或防疫制度重大调整需重新申请认定。获批企业应在进境粮食检验检疫管理系统中注册为“现货大豆保税交易库”类型账号。

进口商可在大豆进境前,以保税交易库为存放地,申请用途为“现货交易和期货实物交割”的进境动植物检疫许可证。海关审核时将核验库区可用仓容。若已获许可但未报关的大豆在交易后需变更用途或进境口岸,原口岸海关应优先重新办理,原证作废。

大豆从境外进入保税交易库时,境内收货人或其代理人应在报关单中填写库区经营企业10位海关编码,运输方式按实际填写,用途注明“现货交易和期货实物交割”,并提供检疫许可证、植物检疫证书及农业转基因生物安全证书等文件。

大豆出库办理进口报关时,应向主管海关申报纳税,监管方式为一般贸易(0110),运输方式按实际出库情况填写,并在备注栏注明原入区报关单号或备案清单号,同时提交自动进口许可证等材料。存储期间发生损毁、短少或灭失的(不可抗力除外),须依法缴纳相应税款;涉及违规的,依法处置。

保税仓单质押按照海关总署2023年第42号公告执行。开展离岸现货交易的进口大豆品种由前海联交中心统一向海关总署备案,仓单持有人须通过该中心对所持仓单进行公示。

进境大豆经口岸检疫无异常后,可调入保税交易库,调运过程须使用密闭运输工具。附条件提离的货物,在全部检验检疫结果出具前不得调出。

调运前,境内收货人须通过粮食系统提交出/入库联系单,注明仓储位置;库区经营企业据此在系统中登记入库信息。不同批次大豆须分开存储,未经海关允许不得变更存放位置。

出库前,前海联交中心须向库区经营企业下达出库指令和提货信息,后者在粮食系统中填报联系单及实际调运情况。已生成出库指令的仓单由前海联交中心锁定,禁止转让或质押。出库后大豆须直接运往具备防疫和处理能力的加工企业进行加工。

企业在装卸、运输、存放、加工及下脚料处理等环节须采取防撒漏、密封等防疫措施。参与交易或作为保税交易库的企业须符合海关监管要求,配合监督检查。如企业不再从事相关业务或不符合管理制度,前海联交中心应及时报告并更新名单,海关实施动态管理。对违法违规行为,依法追究责任。

海关将依照进境粮食生产、加工、存放单位标准对保税交易库经营企业开展核查,发现异常且拒不整改或整改不合格的,取消其保税交易库资格。

本规范不影响其他部门依法履职,由海关总署负责解释,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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