海关总署发布“导热液体”商品归类决定
公告2023年第131号正式实施,统一进出口商品归类标准
为规范进出口货物申报,确保商品归类统一性,海关总署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进出口货物商品归类管理规定》(海关总署令第252号),发布2023年第131号公告,正式公布“导热液体”商品归类决定。
本次公告将世界海关组织协调制度委员会关于“导热液体”的归类意见转化为我国海关执行的商品归类决定,并作为附件予以发布。原关于“苄基甲苯和苯基苯乙烷混合物”的归类决定(编号Z2010-0006,海关总署公告2010年第15号)同步废止。
本公告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附件:“导热液体”商品归类决定.doc
海关总署
2023年10月11日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