海关总署发布2024年第30号公告 调整报关单申报要求
涉及毛重、净重填报精度等多项优化措施
为进一步规范进出口货物收发货人申报行为,精简申报栏目,海关总署决定对《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进(出)口货物报关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进(出)境货物备案清单》的相关申报项目及填报要求进行调整,具体内容如下:
一、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进出口货物报关单填制规范》中第二十五条和第二十六条关于“毛重(千克)”和“净重(千克)”的填报要求。两项均调整为:计量单位为千克,不足一千克的需精确到小数点后两位。
二、取消“检验检疫受理机关”“口岸检验检疫机关”“领证机关”三项申报项目。
三、“目的地检验检疫机关”名称调整为“目的地海关”,作为有条件必填项,适用于依法规、条约或合同需实施检验检疫或监管的进口货物。申报时应根据实际目的地海关,在《关区代码表》中填写对应的海关名称及代码。
四、“检验检疫名称”更名为“监管类别名称”,填报要求保持不变。
本公告自2024年4月10日起施行。
海关总署
2024年3月14日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