海关总署发布《行政处罚裁量基准(三)》 明确知识产权案件处罚标准
新规细化知识产权海关保护行政处罚裁量标准,强化执法规范与公正
2023年12月29日,海关总署发布《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行政处罚裁量基准(三)》(2023年第198号公告),旨在深化行政执法体制改革,落实党中央、国务院关于健全行政裁量基准制度的决策部署,提升海关行政处罚办案质量与执法公信力。
党的二十大报告强调要全面推进严格规范公正文明执法,在关系群众切身利益的重点领域加大执法力度。《法治政府建设实施纲要(2021-2025年)》和国务院办公厅相关意见明确要求,到2023年底前普遍建立行政裁量权基准制度。制定《裁量基准(三)》是海关部门贯彻落实上述部署的重要举措,对规范执法行为、保障经营主体合法权益具有基础性作用。
《裁量基准(三)》共四章十八条,结构清晰:第一章为总则;第二章划分不予处罚、减轻处罚、从轻处罚、一般处罚和从重处罚五类裁量阶次;第三章结合实体法规定,明确侵权货物进出口、未如实申报知识产权状况等违法行为的量罚标准;第四章附则对关键术语进行界定,确保适用统一。
适用于依据《海关法》《海关行政处罚实施条例》《知识产权海关保护条例》及相关法律法规办理的知识产权海关保护行政处罚案件。
坚持过罚相当原则,确保处罚决定与违法行为的事实、性质、情节及社会危害程度相适应,并对共同违法、多重情节并存等情况提出裁量指导规则。
结合法律条文与执法实践,细化不予处罚、减轻、从轻、从重等各类情形的具体适用条件;针对违法进出口侵权货物、未申报知识产权状况等高频违法行为,分阶次设定具体处罚幅度。
依据《行政处罚法》,对进出口少量低值侵权货物或未申报知识产权状况的行为,设定不予处罚的具体适用情形。同时强调教育与处罚相结合,防止滥用宽宥政策。若当事人因“轻微违法”被纠正后一年内再次实施同类行为,海关可不适用免罚规定。
即使依法不予行政处罚,当事人仍须履行《知识产权海关保护条例》规定的不得进出口侵犯知识产权货物的法定义务,确保责任不因处罚豁免而免除。
对重复违法、掩盖货物知识产权信息、造成恶劣社会影响、抗拒或拒不配合海关执法等情节严重行为,依法从重处罚,体现“宽严相济、罚当其责”的执法导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