海关总署允许符合要求的荷兰猪肉及副产品进口
根据双边议定书和中国相关法律法规,符合条件的荷兰猪肉产品即日起可输华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进出境动植物检疫法》等法律法规,以及中国海关总署与荷兰农业、自然及食品质量部签署的《关于中国从荷兰输入猪肉的检验检疫和卫生要求议定书》,自公告发布之日起,允许符合相关检验检疫要求的荷兰猪肉(含可食用猪副产品)进口至中国。
一、检验检疫依据
包括《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及其实施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进出境动植物检疫法》及其实施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进出口商品检验法》及其实施条例、《国务院关于加强食品等产品安全监督管理的特别规定》,以及《中华人民共和国进出口食品安全管理办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进口食品境外生产企业注册管理规定》等。同时依据中荷双方签订的《议定书》执行具体检验检疫措施。
二、允许进口产品范围
允许进口的猪肉为冷冻或冰鲜的去骨及带骨猪肉。
允许进口的可食用猪副产品包括:
- 猪内脏:冷冻猪心、冷冻猪肝、冷冻猪肾、冷冻猪肚;
- 其他副产品:冷冻猪蹄(全蹄)/冷冻猪脚圈、冷冻猪尾、未炼制的猪脂肪(不含内脏周围脂肪);
- 其他猪杂碎:冷冻猪头(含猪脑、上颚、下颚、舌、耳(不含内耳)、鼻、脸)、冷冻猪心管、冷冻食管、冷冻气管、冷冻软骨、冷冻猪骨、冷冻睾丸、冷冻阴茎、冷冻猪皮、冷冻隔膜。
三、生产企业要求
向中国出口猪肉的企业(包括屠宰、分割、加工和贮存企业)必须位于荷兰境内,并在荷兰农业、自然及食品质量部监管下运行,符合欧盟、荷兰及中国有关兽医卫生和公共卫生法律法规要求。
所有输华肉类企业须经中国海关总署注册,仅注册企业自注册之日起生产的产品方可对华出口。未经注册企业不得向中国出口猪肉。
四、检验检疫要求
1. 动物疫病管理
- 荷兰境内无非洲猪瘟、猪水泡病和尼帕病;
- 荷兰为世界动物卫生组织(WOAH)认可的口蹄疫非免疫无疫国和猪瘟无疫国。
2. 供宰活猪条件
- 出生、饲养并屠宰于荷兰,具备身份标识,可追溯至来源农场;
- 来自过去6个月内未发生炭疽、结核病、伪狂犬病、布鲁氏菌病、副结核病、猪繁殖与呼吸道综合征、猪传染性胃肠炎等临床病例的农场,且无旋毛虫病和棘球蚴病感染;
- 屠宰前至少14天未接种炭疽活疫苗;
- 所在农场在过去6个月内未因中国、欧盟或WOAH规定的其他应通报猪病而受到检疫限制。
3. 加工过程要求
- 屠宰用猪须在中国注册企业完成屠宰、分割、加工和贮存,来源可追溯;
- 来源于符合《议定书》规定的农场;
- 未使用中荷双方禁止使用的兽药或饲料添加剂;
- 按中荷法律法规实施宰前宰后检查,结果合格;
- 通过人工消化法或其他双方认可方法检测旋毛虫呈阴性,或来自荷兰官方认证的旋毛虫无疫农场;
- 所有活猪健康无传染病症状,胴体与脏器无病理变化,并已去除主要淋巴结及腺体组织。
输华猪肉须纳入荷兰国家残留监控计划,确保兽药、农药、重金属、持久性有机污染物(POPs)及其他有害物质残留不超中国、欧盟及荷兰标准限量。同时执行微生物监控计划,确保无病原微生物污染。
在重大公共卫生疫情流行期间,企业应制定防控措施,防止原料接收、加工、包装、贮存、运输等环节发生交叉污染。产品须符合人类食用卫生安全标准。
可食用猪副产品还需满足《议定书》规定的特定加工卫生要求。
4. 存放要求
存放输华猪肉的冷库或冻库应设有专用区域,并有明显标识区分。
五、证书要求
每批输华猪肉集装箱须随附一份官方正本兽医卫生证书,证明产品符合中国、荷兰、欧盟相关法律法规及《议定书》规定。
证书须以中文或英文打印(英文必填),格式与内容需事先经中荷双方认可。荷兰方面应将官方检验检疫印章样本、证书模板、授权签证兽医名单及其签名式样、防伪说明、电子证书发送邮箱或系统信息等报中方备案。
电子证书应在签发后48小时内通过中方指定渠道发送至中国海关。相关信息如有变更,须提前一个月通知中方。荷方应通过官方渠道及时提供已签发证书的电子信息,确保数据安全准确,便于中方核查。
六、包装、贮存、运输及标识要求
输华猪肉须使用符合中国食品安全国家标准及欧盟、荷兰标准的食品接触材料进行包装。内包装应为独立封装,标注中文和英文(或荷文)的品名、产地国、生产企业注册编号、生产批号。
外包装须标明产地国、品名、规格、产地(具体到州/省/市)、生产企业注册号、生产批号、目的地(中华人民共和国)、生产日期(年/月/日)、保质期、贮存温度,并加施经中方备案的荷兰官方检验检疫标识。预包装产品还须符合中国预包装食品标签相关法规和标准。
从包装、储存到运输全过程,须严格遵守中、欧、荷三方卫生要求,防止病原微生物及有毒有害物质污染。冷冻猪肉中心温度不得高于-15°C,冰鲜猪肉中心温度应保持在0°C至4°C之间。
货物装箱后,须在荷兰官方兽医监督下施加封识,封识号须记录在兽医卫生证书中。运输途中不得拆包或更换包装。
特此公告。
海关总署
2024年5月13日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