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政策解读丨《海关总署关于失信企业认定标准相关事项的公告》政策解读——重点释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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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3-12-0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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导读:是哪条失信企业认定标准有调整啊?

海关调整失信企业认定标准,非主观违规可不计入信用记录

新政明确非报关企业因非主观故意违规行为将不纳入失信认定范围,助力企业纾困发展

一、失信企业认定标准迎来重要调整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注册登记和备案企业信用管理办法》(海关总署第251号令)第二十二条第三项规定,非报关企业1年内违反海关监管规定被行政处罚的次数超过上年度报关单、进出境备案清单等单证总票数千分之一,且累计罚款金额超过100万元的,将被认定为失信企业。

2023年11月21日,海关总署发布《关于失信企业认定标准相关事项的公告》(2023年第170号公告),明确:非报关企业因非主观故意造成的一年内违反海关监管规定并被行政处罚的行为,不列入海关认定失信企业信用状况的记录。

二、适用对象为非报关企业

本次政策红利适用于除报关企业外,在海关注册登记或备案的所有企业。报关企业因其业务性质直接关系进出口申报的真实性与准确性,仍不适用该容错机制。

三、“非主观故意”如何界定?

“非主观故意”指企业违规行为并非出于蓄意违法,如操作失误、理解偏差等情形。对于存在伪造单证、走私等主观故意违法行为的企业,仍按原规定严格处理,不适用170号公告。

四、“1年内”的计算方式说明

“1年内”指连续12个月,以最近一次海关行政处罚决定作出之日倒推计算。此举旨在与《信用办法》相关规定衔接,确保认定周期统一。

对于在170号公告实施前已受处罚但尚未被认定为失信企业的非报关企业,若违规行为系非主观故意,也可依据新规不计入失信记录。

未及时享受政策红利的企业,可根据《信用办法》第二十六条规定申请信用修复。

五、不列入失信记录的具体含义

符合170号公告情形的行政处罚,将不作为企业失信认定依据,在计算处罚次数和金额时予以剔除,避免企业因此被降级为失信企业。

来源:海关总署门户网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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