海关失信企业认定新规解读:非主观故意与非报关企业如何界定?
通过典型案例解析170号公告适用条件
为帮助广大企业准确理解《关于失信企业认定标准相关事项的公告》(海关总署2023年第170号公告,以下简称“170号公告”),本文结合具体案例,围绕“非主观故意”和“非报关企业”两大核心要素进行解读。
问:适用170号公告的行为是否必须为非主观故意?
答:是。只有因非主观故意导致的违反海关监管规定行为,在1年内被行政处罚的,才可适用170号公告。存在主观故意的情形不在此列。
案例1:某公司进口电子元器件申报不实,经调查系境外供应商装运失误所致。企业提供充分证据证明无主观故意,海关据此认定该处罚不纳入失信记录。
案例2:A公司明知需提交自动进口许可证,仍伪报信息以规避监管,虽未构成走私,但因具有明显主观故意,其违法行为被计入失信企业信用记录,不适用170号公告。
问:企业在海关同时备案为收发货人和报关企业,如何认定身份?
答:海关将根据企业实施违规行为时的实际身份进行区分认定。进出口货物收发货人属于非报关企业范畴。
案例:某供应链公司在海关备案兼具收发货人和报关企业资质。在自行出口货物时,因制单员操作失误导致币制申报错误,被行政处罚。由于该行为以收发货人身份实施,且无主观故意证据充分,依据170号公告,该记录不计入失信认定范围。
问:若该企业作为报关企业代理他人报关时发生相同错误,是否适用170号公告?
答:不适用。当企业以报关企业身份代理报关时发生违规,即使性质相同,也不符合170号公告中“非报关企业”的主体要求,相关处罚将纳入失信记录。
综上,企业应准确把握自身行为性质及身份角色,确保合规经营。对于非主观故意且以非报关企业身份实施的轻微违规行为,170号公告提供了信用保护机制,但不能成为逃避责任的借口。
来源:海关总署门户网站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