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海关总署公告2023年第122号丨关于进口埃及鲜食芒果植物检疫要求的公告

海关总署公告2023年第122号丨关于进口埃及鲜食芒果植物检疫要求的公告 12360服务订阅号
2023-09-2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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导读:即日起,允许符合以下相关要求的埃及鲜食芒果进口。

海关总署允许进口埃及鲜食芒果

符合植物检疫要求的埃及芒果即日起可输华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生物安全法》《进出境动植物检疫法》《食品安全法》等相关法律法规,以及中国海关总署与埃及农业与土地开垦部关于埃及鲜食芒果输华植物检疫要求的合作文件,即日起允许符合相关要求的埃及鲜食芒果进口。

一、检验检疫依据

包括《中华人民共和国生物安全法》《进出境动植物检疫法》及其实施条例、《食品安全法》及其实施条例、《进境水果检验检疫监督管理办法》,以及中埃双方签署的植物检疫要求合作谅解备忘录。

二、允许进境商品名称

鲜食芒果(学名:Mangifera indica,英文名:Mango)。

三、允许产地

埃及芒果产区。

四、注册管理要求

出口中国的芒果果园、包装厂、冷藏库及热处理设施须由埃及中央植物检疫局审核备案,并经中国海关总署批准注册。注册信息包括名称、地址和注册号,用于溯源管理。每年出口季前,埃及需向中方提交注册名单,经批准后由中方在其官网公布。

五、中方关注的检疫性有害生物

共13种,包括:

  • 地中海实蝇(Ceratitis capitata
  • 桃实蝇(Bactrocera zonata
  • 橘绵粉虱(Aleurothrixus floccosus
  • 芒果轮盾蚧(Aulacaspis tubercularis
  • 无花果蜡蚧(Ceroplastes rusci
  • 黑丝盾蚧(Ischnaspis longirostris
  • 苍白牡蛎蚧(Lepidosaphes pallidula
  • 芒果蛎蚧(Lepidosaphes tapleyi
  • 扶桑绵粉蚧(Phenacoccus solenopsis
  • 无花果刺粉蚧(Planococcus ficus
  • 普里维尼亚盔蚧(Saissetia privigna
  • 南非橘硬蓟马(Scirtothrips aurantii
  • 芒果细菌性黑斑病菌(Xanthomonas campestris pv. Mangiferaeindicae

六、出口前要求

(一)果园管理

果园应实施良好农业规范,保持卫生条件,及时清理落果烂果,执行有害生物综合治理措施。技术人员须经埃及官方培训指导,开展全年监测并记录防治情况。

针对地中海实蝇和桃实蝇,须制定并实施监测防控计划;对橘绵粉虱、南非橘硬蓟马及介壳虫,每两周监测一次;对芒果细菌性黑斑病菌,每月至少监测一次,发现可疑症状须送检,确诊后采取防治措施,防控不力的果园不得出口。

(二)包装厂管理

加工过程须在埃及监管下进行,经过挑选、分级、吹扫等工序,确保果实不携带昆虫、螨类、烂果、枝叶根土等杂质。处理后的芒果应单独存放,防止再污染。

(三)包装要求

包装材料应干净、未使用,符合中国植物检疫规定。每个包装箱须标注水果名称、产地、出口国、果园/包装厂注册号,并标明“输往中华人民共和国”或“Exported to the People’s Republic of China”。若使用木质包装,须符合ISPM 15标准。集装箱装箱前须检查卫生状况并留存记录。

(四)检疫处理

出口前须在埃方监管下实施蒸热或热水处理:

  • 蒸热处理:最大果心温度46.5°C(相对湿度≥95%),持续10分钟;
  • 热水处理:果实完全浸没,最大果心温度≥46°C,持续15分钟,水温48°C。

操作程序须符合指定技术规程。

(五)出口前检疫

协议生效前两年内,每批货物按2%比例抽样检查;若无检疫问题,两年后降至1%。如检出中方关注的有害生物活体,不得出口,埃方须查明原因并改进,相关记录应提供中方。

(六)植物检疫证书

合格货物由埃方出具植物检疫证书,注明果园、包装厂注册信息,并附加声明:“该批货物符合埃及鲜食芒果输华植物检疫谅解备忘录要求,不带中方关注的检疫性有害生物。”证书须注明热处理温度、时间及设施名称或编号。项目启动前,埃方需向中方提供证书样本备案。

七、进境检验检疫及不合格处理

芒果入境时,中国海关将核查检疫许可证、植物检疫证书、包装标识及热处理报告等文件。

货物须从允许进口水果的口岸进境,经检验检疫合格后准予进境。

不符合情形处理如下:

  • 来自未经批准的果园、包装厂或处理设施的,不准进境;
  • 热处理无效的,不准进境;
  • 检出中方关注的检疫性有害生物、埃及新发检疫性有害生物活体、土壤或植物残体的,作退回、销毁或除害处理;
  • 不符合中国食品安全国家标准的,作退回或销毁处理。

如多次出现不合格情况,中方将通报埃方,并视情暂停相关单位或整体项目进口。埃方须立即调查并整改,中方评估后决定是否恢复进口。

本公告自发布之日起实施。

海关总署
2023年9月22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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