海关总署发布进口斯里兰卡锡兰肉桂植物检疫要求
符合注册及检疫标准的锡兰肉桂允许输华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生物安全法》《进出境动植物检疫法》《食品安全法》以及中国海关总署与斯里兰卡种植工业部签署的《关于斯里兰卡锡兰肉桂输华植物检疫要求议定书》,即日起,允许符合相关要求的斯里兰卡锡兰肉桂进口至中国。
一、检验检疫依据
包括《中华人民共和国生物安全法》《进出境动植物检疫法》及其实施条例、《食品安全法》及其实施条例,以及中斯双方签署的输华植物检疫议定书。
二、允许进境商品名称
本公告所指锡兰肉桂,是以斯里兰卡境内种植的锡兰肉桂(Cinnamomum verum)树皮为原料,经干制工艺加工而成的产品。
三、企业注册要求
输华锡兰肉桂的种植基地和加工包装厂须在斯里兰卡依法备案,并经中国海关总署批准注册。注册信息应包含名称、地址及注册号,确保可追溯性。首次贸易前,斯方须向中方提交注册名单,经审核后由海关总署官网公布。
四、中方关注的检疫性有害生物
泛布大脚蚧(Kilifia acuminata)。
五、出口前管理措施
(一)种植基地管理
1. 建立溯源体系,实施良好农业规范(GAP),保持基地卫生,清除病残体,防控污染源。
2. 在斯方监管下开展有害生物监测与综合防治(IPM),涵盖物理、化学、生物及农事防控措施。
3. 监测与防治工作须由经培训的专业技术人员执行。
4. 保留至少两年的监测与防治记录,包括时间、有害生物种类、防治措施及药剂使用详情,并按要求提供给中方。
(二)加工包装厂管理
1. 加工、包装、储藏及装运过程须在斯方或授权官员监督下进行。
2. 厂区应整洁卫生,地面硬化,设有原料场和成品库。
3. 功能区(存放、加工、包装、储藏)应布局合理,与生活区隔离。
4. 包装后产品应及时入库或加装防护,防止再污染。
5. 建立可追溯体系,记录加工日期、基地/工厂注册号、数量、出口信息、运输工具等,记录保存不少于两年。
(三)包装要求
1. 包装材料应干净、未使用,符合中国植物检疫规定。
2. 每个包装箱须以中文或英文标明产品名称、国家、产地、种植基地及加工厂名称或注册号;托盘须标注“输往中华人民共和国”或“Exported to the People’s Republic of China”,无托盘运输时每箱均需标注。
3. 使用木质包装的,须符合国际标准ISPM 15要求。
4. 运输工具或集装箱须卫生良好,加施封识,抵达中国口岸时封识应完好。
(四)出口前检验检疫
1. 贸易前两年,斯方按2%比例抽样检验;若连续两年无检疫问题,抽样比例可降至1%。
2. 如检出中方关注的有害生物、植物残体或土壤,整批不得出口。相关基地或工厂将被暂停输华资格,直至查明原因并整改到位。查获记录须留存并按要求提交中方。
(五)植物检疫证书要求
1. 合格货物须随附植物检疫证书,注明种植基地和加工厂注册信息,并包含附加声明:“The consignment complies with the requirements specified in the Protocol of Phytosanitary Requirements for Export of Ceylon Cinnamon from Sri Lanka to China, and is free from quarantine pests of concern to China.”
2. 贸易开始前,斯方须向中方提交证书样本用于备案;如格式变更,须提前至少一个月报备。
六、进境检验检疫及不合格处理
货物抵达中国口岸后,海关将依规实施检验检疫:
1. 核查植物检疫证书是否符合要求;
2. 核查包装标识是否完整准确;
3. 经检验合格的准予进境。
不合格处理措施:
(1)来自未经注册基地或工厂的,不准进境;
(2)无有效植物检疫证书的,作退回或销毁处理;
(3)检出中方关注的有害生物、其他检疫性生物、土壤或植物残体的,作退回、销毁或除害处理;
(4)不符合中国食品安全国家标准的,作退回或销毁处理;
(5)其他不合格情况,按中国法律法规处理;
(6)发现上述问题,中方将通报斯方,必要时暂停相关企业输华资质。斯方须查明原因并整改,中方视整改情况决定是否恢复进口。
本公告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海关总署
2023年10月25日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