海关总署实施中国-塞尔维亚AEO互认公告
自2023年10月1日起,中塞海关将相互给予认证企业通关便利
2021年2月4日,中国政府与塞尔维亚政府签署《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和塞尔维亚共和国政府关于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总署企业信用管理制度与塞尔维亚共和国财政部海关署“经认证的经营者”制度互认的协定》。该协定自2023年10月1日起正式实施。
根据协定内容:
一、AEO企业互认范围
中塞双方相互认可对方海关的“经认证的经营者”(AEO)。塞尔维亚海关认可中国海关高级认证企业为AEO企业,中国海关认可塞尔维亚海关AEO企业为互认对象。
二、通关便利措施
双方海关在进出口通关过程中,向对方AEO企业给予以下便利:
- 降低单证审核率
- 降低货物查验率
- 优先安排实货检查
- 设立海关联络员协助解决通关问题
- 国际贸易中断恢复后优先通关
三、中国企业出口至塞尔维亚
中国AEO企业应将AEO编码(格式:AEOCN+10位中国海关企业编码,如AEOCN0123456789)提供给塞尔维亚进口商,由其按当地规定申报,以享受通关便利。
四、中国企业自塞尔维亚进口
进口报关时,在“境外发货人编码”栏及水/空运舱单“发货人AEO企业编码”栏填写塞尔维亚AEO企业编码,格式为:“RS+AEOF/AEOS+24位企业编码”,例如RSAEOF123456789012345678901234。中国海关据此确认身份并实施便利措施。
特此公告。
海关总署
2023年8月21日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