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家外汇管理局调整人民币外汇衍生品业务管理
简化准入管理、优化掉期与期权业务规则,提升市场效率
国家外汇管理局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分局、外汇管理部,深圳、大连、青岛、厦门、宁波市分局,各政策性银行、国有商业银行、股份制商业银行,中国外汇交易中心:
为进一步促进外汇市场发展,依据《外汇指定银行办理结汇、售汇业务管理暂行办法》等相关法规,现就调整人民币外汇衍生产品业务管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简化外汇掉期与货币掉期业务准入
凡依据《中国人民银行关于扩大外汇指定银行对客户远期结售汇业务和开办人民币与外币掉期业务有关问题的通知》(银发[2005]201号)取得对客户远期结售汇业务资格的银行及其分支机构,自动获得外汇掉期、货币掉期业务资格,无需另行备案。
银行在首次开办相关掉期业务前,应与国家外汇管理局或其分支局确认结售汇统计等监管要求。
二、丰富货币掉期本金交换形式
允许银行为符合外汇管理规定的境内外外币债务还本付息需求,办理合约生效日不实际交换本金、到期日可选择实际交换或不交换本金的货币掉期业务。银行间市场同步增加相应交易模式。
此类业务形成的外汇敞口可纳入结售汇综合头寸统一管理。
三、完善期权业务定价与风险管理机制
对于依据汇发[2011]8号文开展的差额交割期权业务,交易双方可在商业原则下协商确定参考汇率,但须基于境内真实有效的市场价格。
银行可自主采用合理方法计量期权Delta头寸,并将其纳入结售汇综合头寸管理。
四、强化合规与风险管理要求
银行在开展人民币外汇衍生品业务时,应遵循“了解客户”“了解业务”和“尽职审查”原则,向适当客户推介适当产品,加强风险揭示与内部风控,确保审慎合规经营。
五、交易系统配套调整
中国外汇交易中心应根据本通知要求,及时修订银行间外汇市场交易规则和技术系统,提供必要支持。
六、实施时间
本通知自2014年1月1日起施行。
各分局收到通知后,应及时转发至辖内银行及货币经纪公司。
特此通知。
国家外汇管理局
2013年12月16日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