海关总署发布海南自贸港进口货物径予放行新规
自封关运作之日起施行,进一步提升贸易便利化水平
为贯彻落实《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南自由贸易港法》,支持海南自由贸易港高质量发展,海关总署于2025年8月25日发布第172号公告,正式出台《海南自由贸易港进口货物海关径予放行管理规定》。
根据规定,经海南自贸港对外开放口岸直接进入的保税货物、“零关税”货物,以及放宽贸易管理措施的特定货物,在不实行许可证件管理且无需实施检验检疫的前提下,可选择适用径予放行模式。
进口货物收货人或其委托的报关企业应向海口海关所属隶属海关(不含三沙海关)提交相关货物信息。海关将对申报信息进行审核,必要时可要求补充资料或实施查验,收货人须予以配合。
所有适用径予放行的货物均纳入电子账册管理。收货人须在货物放行之日起14日内完成入账手续,并确保货物单独存放、标识清晰,入账前不得擅自使用或处置。
海关将通过信息化系统强化对径予放行货物的智能化监管,加强风险信息收集、评估与处置。对未按时办理账册核注、擅自处置货物等违规行为,海关将依法追责。
本规定由海关总署负责解释,自海南自贸港封关运作之日起施行。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