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年关税实施方案正式实施
国务院批准最新进出口税则调整政策
经国务院批准,《2015年关税实施方案》自2015年1月1日起正式施行。此次调整涉及进口关税、出口关税及税则税目等多个方面,具体内容如下:
一、进口关税调整
(一)最惠国税率
1. 对燃料油等部分商品实施暂定税率;
2. 感光材料等46种商品继续适用从量税或复合税,激光照排片(税号:37024321)按10%的从价税率征税;
3. 小麦等8类47个税目商品继续实行关税配额管理,尿素、复合肥、磷酸氢二铵配额内暂定税率维持1%;配额外进口棉花继续实施滑准税;
4. 10个非全税目信息技术产品延续海关核查管理;
5. 其他最惠国税率保持不变。
(二)协定税率
依据我国与相关国家或地区签署的贸易协定,对特定国家或地区适用协定税率。
(三)特惠税率
根据双边协定及相关决定,对多个最不发达国家实施差异化特惠税率:
- 原产于孟加拉国、老挝的部分商品适用《亚太贸易协定》项下特惠税率;
- 埃塞俄比亚、阿富汗等24国97%税目商品享受零关税待遇;
- 安哥拉、柬埔寨等14国95%税目商品实施零关税;
- 毛里塔尼亚、孟加拉国部分商品60%税目享受零关税。
(四)普通税率维持不变。
二、出口关税调整
出口税率总体不变,生铁等部分出口商品实施暂定税率。
三、税则税目调整
根据国内实际需求,对部分税则税目进行调整。调整后,2015年版《中华人民共和国进出口税则》共包含8285个税目。
四、其他事项
《中华人民共和国进出口税则》(2015年版)、《海关统计商品目录》及《进出口商品规范申报目录》由中国海关出版社正式出版发行。
海关总署已发布的商品归类决定和本国子目注释,应依照本次公告附表8内容执行。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