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海关总署公告2025年第178号丨关于进口人造板检验采信要求的公告

海关总署公告2025年第178号丨关于进口人造板检验采信要求的公告 12360服务订阅号
2025-08-2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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导读:本公告自发布之日起执行。

海关总署发布进口人造板检验采信管理公告

实施采信管理,明确检验要求与申报流程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进出口商品检验法》及《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进出口商品检验采信管理办法》(以下简称《采信办法》),结合进口人造板质量安全风险评估结果,海关总署决定对进口人造板实施检验采信管理。现将有关事项公告如下:

一、采信商品范围
进口货物收货人或其代理人进口《实施采信的进口人造板商品编码清单》所列商品时,可委托采信机构实施检验,海关依据《采信办法》对检验结果予以采信。

二、检验项目与技术规范
采信机构须按照《进口人造板检验采信相关检验项目、适用的技术规范及检验方法》的要求开展检验工作。

三、检验报告内容要求
检验报告应符合《采信办法》第十三条相关规定,并随附采信商品及其标签的照片。标签信息须包含品名、规格型号、批号、生产日期等要素。

四、检验报告有效期
检验报告自签发之日起一年内有效。

五、采信机构申请条件与方式
(一)申请条件:
境内注册的检验机构须取得检验检测资质认定(CMA)或获得CNAS认可;境外机构须获得ILAC-MRA签约认可机构实施的ISO/IEC 17025体系认可。两者均需具备公告附件2所列项目的检验能力。
(二)申请方式:
申请机构应按《采信办法》第八条规定提交材料,具体流程参见《“海关进出口商品检验采信机构目录管理”事项服务指南》。

六、进口申报要求
需申请采信的进口货物,申报时应在“货物属性”栏选择“检验结果需采信”,并在对应项号的“产品资质”栏填写“采信机构代码/检验报告编号”,同时在“随附单据”栏上传《质量安全符合性声明》。海关将依规实施采信。

本公告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海关总署
2025年8月27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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