海关发布进出口货物减免税管理办法实施公告
自2021年3月1日起施行,明确减免税审核、额度管理及申报要求

《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进出口货物减免税管理办法》(海关总署令第245号)已于2020年12月21日发布,自2021年3月1日起施行。现将有关事项公告如下:
一、关于“受理减免税审核确认申请之日”的认定:减免税申请人提交材料齐全且符合规定的,海关收到材料当日为受理日;材料不全或不符合要求的,海关一次性告知需补正内容,全部补正材料提交之日为受理日。材料不齐全、无效或填报不规范的,海关不予受理。
二、实行免税额度管理的政策下,减免税货物在享受同等优惠的单位间转让的,转出方额度不予恢复,转入方额度按结转货物的审定价格、数量或应缴税款相应扣减。
因品质或规格原因原状退运出境的减免税货物,若以无代价抵偿方式进口同类货物,原额度不予恢复;未采用无代价抵偿方式的,申请人在退运出境之日起3个月内提出申请并经海关同意的,可恢复减免税额度。其他提前解除监管情形,额度不予恢复。
三、《征免税确认通知书》的变更、撤销和延期办理时限,参照《办法》第五条关于受理时限的规定执行。
四、根据《办法》第十九条规定,减免税货物退运出境或出口时,报关单“监管方式”栏目应按实际贸易情况填报。
五、2021年3月1日前海关已出具且在有效期内的《征免税证明》和《准予办理减免税货物税款担保证明》,可继续使用。
六、本公告实施涉及的法律文书及相关报表格式文本详见附件1-23。
七、本公告自2021年3月1日起实施。
特此公告。
海关总署
2021年2月24日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