启运港退税政策扩围 助推长江经济带与上海国际航运中心建设
8个启运港纳入试点 覆盖六省市水运枢纽
根据财政部、海关总署、国家税务总局联合发布的通知,自2014年9月1日起,启运港退税政策试点范围正式扩大。新政将南京市龙潭港、苏州市太仓港、连云港市连云港港、芜湖市朱家桥港、九江市城西港、青岛市前湾港、武汉市阳逻港、岳阳市城陵矶港等8个港口列为启运港,出口口岸为上海洋山保税港区,运输方式限定为水路直航。
该政策适用于从启运地启运报关出口,并由符合条件的运输企业承运、经洋山保税港区离境的集装箱货物。运输企业须在启运地与离境地之间设有直航航线,纳税信用等级为B级及以上,且三年内无走私违规记录;运输工具需配备导航定位和全程视频监控设备,符合海关监管要求。相关企业和运输工具名单由地方税务、财政、海关部门联合确定并定期上报发布。
出口企业申请享受政策需满足:纳税信用等级为B级及以上,未列入出口退税关注企业名单,且属于海关管理的B类及以上企业。
政策实施流程如下:启运地海关对符合条件的货物办理放行后,签发出口货物报关单(出口退税专用);企业凭此向主管税务机关申报退税,首次申请前需完成启运港退税备案;货物抵达离境港后,海关办理转关及结关核销手续。海关总署实时向国家税务总局推送已启运报关单数据,按月传送结关核销与未达离境港数据,税务机关据此办理退税或追缴税款。
对已退税但自启运日起2个月内未完成结关核销的货物,视为未实际出口,须追回已退税款。若货物未实际运抵离境港,海关撤销报关单并收回退税证明联,企业须按规提供补税或未退税证明。
启运港退税具体管理办法由海关总署与国家税务总局另行制定。各地海关与税务部门需加强协作,建立信息共享机制,及时上报政策执行中发现的问题。原《关于在上海试行启运港退税政策的通知》(财税〔2012〕14号)同步废止。
此次政策扩围覆盖江苏、安徽、江西、山东、湖南、湖北六省,涵盖长江黄金水道多个核心港口,有助于提升沿江港口集疏运能力,推动上海国际航运中心建设。通过提前确认出口并办理退税,企业资金周转周期得以缩短,运营成本有效降低。
业内分析指出,扩大试点既体现前期工作成效,也意在增强洋山港在亚洲港口中的竞争力,特别是提升其相对新加坡港、釜山港在中转集拼业务方面的短板。相关政策亦契合长江经济带发展战略,发挥水运运量大、成本低、节能环保的优势,从制度层面助力“黄金水道”高质量发展。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