海关行邮知识你懂多少?
这些进出境“冷知识”务必了解
在全球经济一体化背景下,出入境已成为常态。然而,看似简单的出行背后却涉及诸多海关监管规定。本文梳理了常见物品及特殊物品进出境的管理要求,帮助公众合规通关。
个人携带水果、燕窝入境须向海关申报。根据农业部与国家质检总局规定,**禁止个人携带新鲜水果及非罐头类燕窝进境**。相关食品卫生检疫问题可咨询检验检疫部门。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进出境印刷品及音像制品监管办法》,个人自用、合理数量范围内的宗教类印刷品及音像制品准予进境。**超出自用数量或以其他方式进口的,需提供国家宗教事务局或其委托单位出具的证明,海关凭证征税验放**。无证明者将依法处理。**散发性宗教材料禁止进境**。
旅客携带伴侣犬、猫进境,**每人限一只**。须向海关申报,并提交输出国官方出具的检疫证书和狂犬病免疫证明,由口岸动植物检疫机关进行**30天隔离检疫**,并开具“截留检疫凭证”。无法提供证件或超量携带的,须在规定期限内办理退运;逾期未处理的,按无人认领物品处置。**未申报者将依法处罚**,没收宠物移交检疫机关处理。
药品携带遵循“自用、合理数量”原则,限于旅行所需。**须提供医疗机构出具的诊断证明及医生处方原件**,海关据此核定数量,一般不超过7日用量。一份处方仅限一次通关使用,处方复印件留存备查。**超量药品须按货物报关**。
一般药品在自用合理范围内可免税放行。**超出限值或限量须主动申报**。治疗所需麻醉药品和第一类精神药品,凭医疗机构诊断书及身份证明携带,注射剂限一次用量,其他制剂不超过3日用量,控缓释剂不超过7日用量。第二类精神药品一般不超过7日用量,特殊情况可适当延长。是否属于管制药品,请咨询药品监管部门。
脐带血属特殊生物材料。根据《人类遗传资源管理暂行办法》,**海关凭中国人类遗传资源管理办公室核发的证明及卫生主管部门批件办理验放手续**。
殡葬用途的尸体、骨灰出入境,须由出入境检验检疫机构核查资料并实施卫生监管,合格后签发《尸体/棺柩/骸骨/骨灰入/出境许可证》。医学科研用途的,凭《人类遗传资源材料出口、出境证明》或《医用特殊物品准出入境证明》办理卫生检疫审批。**海关凭上述许可证或《出入境货物通关单》验放**。涉及人类遗传资源的,须加验资源办证明。任何疑似尸体物品均须凭相关单证放行。
国内车辆办理暂时出境手续后,在规定时限内复运进境的,应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暂时进出境货物管理办法》办理通关手续。
出境游提示:
根据海关总署公告(2010年第54号),进境居民旅客携带境外获取的个人自用物品,总值在5000元人民币以内(含)的;非居民旅客携带拟留在境内的个人自用物品,总值在2000元人民币以内(含)的,海关予以免税放行。单一品种限自用合理数量,烟草、酒精及20种应税商品除外。
不予免税的20种商品包括:电视机、摄像机、录像机、放像机、音响设备、空调器、电冰箱(电冰柜)、洗衣机、照相机、复印机、程控电话交换机、微型计算机及外设、电话机、无线寻呼系统、传真机、电子计算机、打字机及文字处理机、家具、灯具和餐料。
本文转自:黄埔海关12360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