海关总署调整进出口商品申报规定
为促进通关便利,自2014年2月10日起,根据《商品名称及编码协调制度》归类规则,对按整机或成品归类的进出口零部件,若其在《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统计商品目录》中的法定计量单位为非重量单位,应按报验状态申报法定数量,不再统一填报为0.1。
同时,废止《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进出口报关单填制规范》(海关总署公告2009年第6号附件)第三十八条第六项相关规定。
特此公告。
海关总署
2014年2月10日
慧通关为促进通关便利,自2014年2月10日起,根据《商品名称及编码协调制度》归类规则,对按整机或成品归类的进出口零部件,若其在《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统计商品目录》中的法定计量单位为非重量单位,应按报验状态申报法定数量,不再统一填报为0.1。
同时,废止《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进出口报关单填制规范》(海关总署公告2009年第6号附件)第三十八条第六项相关规定。
特此公告。
海关总署
2014年2月10日